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巡察 田秋堇委員就「涉司法案件懷孕毒癮婦女 政府對其胎兒、新生兒之保護措施及執行問題」議題發言

  • 日期:112-12-18

監察委員:田秋堇

監察院今(18)日巡察行政院,委員田秋堇發言表示,國家有保護孕婦、胎兒、兒童的義務,呼籲對於懷孕毒癮婦女,政府應積極採取適當措施,完善孕婦產前及產後健康照顧服務,特別是對於進入司法程序的懷孕毒癮婦女(每年約30人),如何有效排除母親繼續施用毒品的環境與行為,以保護母體及兒童不受毒品的持續危害。特別是,根據各國研究及援助經驗,大部分懷孕毒癮婦女具有母性,希望能與孩子在一起,撫平過去的創傷、重新書寫生命腳本,因此較有戒毒動力,政府適時介入協助,可謂事半功倍亦同時拯救母子。
 
田秋堇委員指出,監察院於109年調查發現,女性毒品犯若有「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依規定應停止執行徒刑、拘役或拒絕入監所;惟法務部當時未能切實掌握個案人數,且忽視個案原生家庭的脆弱狀況,對相關轉介及查察作為亦流於形式。而衛生福利部將懷孕之毒癮婦女及其胎兒/新生兒視為一般性個案,未從其特殊境況與遭遇著眼,擬訂並提供切合其需求之整合性支持服務方案,輕忽毒品對於母親及其胎兒/新生兒所造成之嚴重危害。
 
三年來,監察院持續要求相關機關研提改善作為,法務部雖有檢討措施,包括推動「地檢署司法保護中心公益關懷精進作為方案」、協調司法警察機關增加訪查次數等。惟法務部仍規定,懷孕毒癮婦女主動表示需要協助才轉介,因此108至110年地檢署經司法保護中心轉介給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個案,仍寥寥可數,甚至掛零。監察院不斷續追,直到今年2月24日法務部方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作成結論:「未來遇有施用毒品懷孕婦女在監停止執行、拒絕收監之情形,均由地檢署通知司保中心轉介毒防中心。」
 
這3年來,衛生福利部亦研提檢討措施,包括補助各縣市辦理「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地檢署司法保護中心與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建立藥癮個案(含懷孕藥癮婦女)轉銜機制等。惟查109年至111年,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轉介懷孕婦女接受戒癮治療人數,仍僅占追蹤輔導人數2成左右,成效不佳。
 
109年協助監察院調查的諮詢委員已表示,為確實保障毒癮媽媽及兒童權利與福祉,建議借鏡香港協助毒癮媽媽從懷孕到嬰兒出生的一站式服務措施,包括心理評估、輔導、家訪、陪診、產前(後)指導,以及美國所實施的短期治療住宿方案,或受刑人「母嬰同住計畫」、「居住型育兒女性藥癮者處遇計畫」,使懷孕毒癮婦女及其胎兒/新生兒於適切環境中獲得支持與協助。
 
今年6月,學者專家於監察院召開的座談會中,進一步表示,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若父母無法協助兒少發展,國家有義務盡力協助兒童。美國刑事司法體系認為懷孕毒癮婦女需要某些限制行動,才能保護胎兒並確保婦女得到適切服務,美國已透過「家庭毒品法庭」之設立,連結家庭、保護兒童、避免監禁等,透過相關處遇措施,要求婦女接受相關治療或訓練,且對毒癮媽媽給予適當安置處所。
 
此外,專家學者經長期觀察,也指出我國實務現況的問題,包括行政院毒品防治會報、新世代反毒綱領2.0,均未納入女性藥癮者及毒寶寶議題;戒毒過程建立穩定關係很重要,但目前服務體系不斷轉介,很難建立穩定信任關係;而且欠缺適當安置處所及全盤對策與服務,導致婦女出監後無法追蹤其下落。此外,醫療、司法、社福體系,彼此間的瞭解與溝通協調仍有限,影響改善成效;各縣市醫療端及社區服務,與檢察系統之間網絡銜接系統的建立,均有待政府解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並保障毒癮懷孕婦女、胎兒及新生兒的健康。

相關部會說明:
衛生福利部薛瑞元部長指出,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從109年起,每年根據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工作及該部補助辦理藥癮者執行計畫,與地檢署司法保護中心建立藥癮個案轉銜機制。112(今)年2月也訂頒個案管理服務模式新制,包括落實個案評估,及加強個管人員與個案建立信任關係等。
 
今年1月至10月毒防中心追蹤輔導個案中,懷孕婦女共有125人,經評估有健康照顧需求且獲個案同意後,轉介納入該部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的追蹤關懷計畫,使渠等可適時產檢,並提供相關孕產知識。同時聘請醫療示範中心發展女性藥癮服務及共照方案,補助草屯療養院增設女性床位。
 
111年結合6家藥癮醫療示範中心發展女性藥癮者整合照護服務方案,針對女性或懷孕藥癮個案,建立雙向轉介機制;
今年亦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女性藥癮者藥癮戒治模式發展計畫。
 
另對於新生兒保護部分,由責任通報人員依法通報各縣市政府,評估兒少及家庭需求,協助轉介相關醫療處置或提供安置照顧。111年出生至未滿1年,且有毒品暴露的新生兒共有9名,主要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居家托育人員進行照顧,並根據毒品採驗結果提供戒斷治療、早期療育或其他醫療服務,均未發生毒品戒斷反應,照護單位將持續提供服務及回診追蹤。此外,該部並要求居家托育人員每年6小時教育訓練,對特殊個案提供適當照顧。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則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應停止執行。此有二種情形,其一是尚未入監,監所拒絕入監;其二是入監執行後發現懷孕,需保外待產。因法律沒有強制入住的依據,才發生毒癮婦女一再懷孕無法入監的情形,也有保外待產,產後2月後不見蹤影,直到通緝到案為止。
 
法務部目前研議依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由檢察官將懷孕毒癮婦女送到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但該條並無強制性,因此,該部在修法前所採取之策進作為,係由司法保護中心轉介給毒品防制中心。另該部於108年即函頒各地檢署辦理,並非未掌握人數,而是此類案件不多。因修法需考量是否可強制執行,法務部將持續與衛福部共同研議,以更完善的法律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