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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辦理111學年度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甄選不符程序正義、衍生校園霸凌爭議事件處理未當,影響當事人權益,監察院提案糾正並促其檢討改進

  • 日期:113-01-04

監察委員:田秋堇、范巽綠

「國立東華大學心理諮商輔導中心王姓主任疑涉校園霸凌」案,經監察委員田秋堇及范巽綠調閱案關卷證,諮詢學者專家,及詢問多位證人及機關人員後,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112)年12月14日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指出東華大學處理去(111)年4月6日獲悉A生之校園霸凌案件及該校心諮中心辦理111學年度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甄選,未符程序正義及遲延十餘日始為校園安全及災害通報事件通報等多項違失,糾正東華大學並請教育部督促該校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審閱相關卷證資料發現,東華大學心諮中心辦理系爭甄選,預計正取3人,並於去年3月24日公告第1次甄選結果,惟甄選結果僅「不足額錄取」2名正取人員,並將A生列為備取人員,然該中心未進行第1次甄選備取人員遞補程序,竟於同日於該中心網頁公告續行第2次甄選,此外,公布結果前,竟提前於去年3月21日在「台灣心理諮商資訊網」公告第2次甄選訊息,上開不符程序正義之甄選流程,已影響A生未來報考「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之重要考試資格,不利心理專業人才之選用及培育,損及教育行政機關公正性,並與誠信之行政原則有悖,洵有違失。

監察委員田秋堇及范巽綠於今年11月15日詢問教育部及東華大學等機關主管暨承辦人員,雖該校趙涵㨗校長未配合到院說明,惟經查閱相關電子郵件紀錄,發現東華大學趙校長去年4月6日即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翌日徐副校長以電子郵件通知A生,並副知該校所屬人員:「校長已將其遭霸凌之陳情書及其他相關多項文件交辦處理。」惟該校遲延十餘日於4月20日始為校安通報,未符「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24小時之通報時效,足徵該校校長、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欠缺妥善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意識,不利即時查明事發經過而損及A生權益,確有違失。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東華大學處理本事件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調查案,不當以2位副校長擔任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家長與學者專家代表」,未依教育部去年5月17日函釋「有校內人員身分者,『不宜』擔任因應小組之家長與學者專家代表,應自行迴避」之意旨,及與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宜增加校外人士人數比例」等建議不符,A生不服提出訴願後,教育部今年3月30日訴願決定:「本件原處分認事用法違誤」,足證校方處理不當,不僅徒增紛擾,且造成A生權益受損害時間延長

監察院諮詢學者專家則指出:「大學自治係在『法律規定之範圍內』自治,不可以牴觸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惟該校處理本案「師對生」校園霸凌事件,未充分考量學生在師生關係處於弱勢之情境,不當以校內人員擔任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家長與學者專家代表,對個案事件之處理殊未妥適,致生損及A生權益之疑慮,且東華大學因應小組調查過程未充分考量A生有利之情形,除經教育部訴願決定原處分認事用法違誤外,就A生申請迴避之處理消極,未實質重新審認本案,並以相同內容之調查結果函復A生,衍生本案調查過程及結果遭質疑不公等訾議,嗣經東華大學今年9月15日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申訴有理由」,並建議重啟調查會議之過程中,應有「具體作為」等,可見該校確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東華大學自101年7月26日至111年5月10日近10年期間,未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學校應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之規範意旨,訂定該校之防制校園霸凌相關規定,亦未組成因應小組,經A生多次反映後,始被動察覺長期未訂定相關規定,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顯有違失,教育部允應儘速清查所屬學校執行情形並落實管控校園霸凌防制業務。

調查報告亦指出,東華大學心諮中心以「建構健康心理成長校園」之目標,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建構友善校園環境」之規範意旨雷同,惟該校就A生陳訴該中心主任涉及校園霸凌案件處理程序紊亂,不當以「師生衝突」為由進行「調解」,致A生遭受多次傷害,顯見現行大學校園心理諮商輔導人員涉及校園霸凌案件未有妥善之處理機制,對A生後續輔導顯無可能性;且A生為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資格,仍須隱忍不友善實習環境及受不利處分之潛在可能,於心諮中心有實質影響力之疑似霸凌案件行為人王主任麾下實習,承受持續性之心理壓力,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規定意旨有悖,均難謂允當,而陳情人指訴東華大學多項違失,陳情內容具體並檢附相關證據,並經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教育部允應本於權責,督同所屬確實查明並依法妥處,完備必要行政程序,以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並儘速恢復東華大學校園學術研究、人才培育之清淨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