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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為管理國境、維護國家安全之主管機關,卻於110年底接獲一名在臺外師在入境前(於海外),有與未成年女學生發生性行為等非適任教師之檢舉,卻僅以派員至現場查核後未發現犯罪即簽結;移民署未積極洽請相關機關求證瞭解或協力合作,使我國兒少暴露於未知的風險,監察院通過糾正移民署

  • 日期:113-01-15

監察委員:紀惠容

民國(下同)112年4月監察委員紀惠容接獲陳情指出,「外籍教師M*** (下稱M師)目前在臺任教,過去曾因與中國未成年學生發生性關係,遭驅逐出境,也曾在瓜地馬拉因偷看女學生胸部等行為遭解僱且被驅逐出境」等情。紀惠容委員認為,近年國內教育現場因雙語教育政策,對於外籍師資有相當程度需求,有必要探究我國對於外籍師資之審核與管理機制,以排除有危害兒少安全風險的外師,爰對此案展開調查。

調查報告於113年1月11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糾正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並籲請政府應檢討現行外國人來臺從事教學工作之相關管理機制。

監察院立案調查後,先就檢舉函提到的犯罪屬地(中國、瓜地馬拉),分別發文請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與外交部查證,惟礙於兩岸特殊關係,陸委會表示尚無法獲得陸方回應;瓜地馬拉方面,外交部表示「瓜地馬拉學校接獲檢舉後,為免日後徒生困擾,逕予解聘M師」;因此M師海外犯罪情形,仍在查證。另據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函,M師112年5月離境返回母國後,立刻被扣留旅行文件且還在接受母國政府調查中,目前由警政署積極關注外國處理進度。監察院要求,相關機關一旦掌握M師國內外犯罪情形,便應迅即回報、積極處理

紀惠容委員表示,依據相關國際人權公約,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國家應對兒童採取一切適當保護措施以預防其受到不當對待;因此,本案M師涉及之檢舉案,攸關我國兒少安全,國內各有關機關,均不宜置身事外,方能共同建構兒少安全保護網絡。

但監察院調查後才發現,原來早於110年9月,我國駐英國代表處(下稱駐英代表處)即有收受類似的檢舉內容,當時經駐英代表處移民秘書初步查處,陸續在110年10月28日、12月15日以及111年1月17日,三度回報移民署,不僅向移民署建議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簡稱兩岸共打模式),先向中國官方查證,也提供來自英國國家犯罪防制局(下稱NCA)的情資告警給移民署。移民署為國內第一個接獲檢舉M師資訊之機關,是M師恐非適任教職之示警情資前哨站,但移民署對於前開示警情資,卻忽視海外犯罪部分,未積極洽請相關機關求證瞭解或協力合作,僅派員訪談M師與雇主,以「查無不法」即簽結;直到112年5月,才想到聯繫警政署協查國際犯罪資料。紀惠容委員認為,移民署的處理步調遲緩,未切中要旨,實有失當;雖然示警情資的使用上,需要謹慎小心,也應顧及M師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的權益,但由於M師從事的是教學工作,易於接觸兒少,如果示警情資過於閉鎖,完全發揮不了警示功能,也可能變相令兒少蒙受風險,監委認為示警情資的利用方式,應該有討論空間。

監察院指出,M師自94年首次入境我國,迄今18年間,陸續來臺從事教育現場的教學工作,但監察院比對勞動部的聘僱許可資料、M師服務單位提供的履歷表,以及外交部函復M師於海外登錄之履歷表等資料,卻發現各種資料之間登載的服務單位(補習班或私校)竟不一致;教育部身為教育主管機關,卻是整起事件中,對於M師在臺教學經歷掌握最少的一個機關。教育部不僅向監察院表示,僅知M師於107年間,受僱於一所私立中學,且直至112年5月,教育部才得知M師107年7月入境後即自稱有情緒困擾、有自殺念頭,而無法到職,不久便與學校解約,而該校竟也沒有向教育部通報廢止教學許可, M師就一直在臺灣停留到10月中才自行出境,該期間之在臺生活情況無人知曉。

紀委員憂心表示,M師在臺18年間,究竟服務過哪些教學單位?接觸過多少學生?哪些學生?至今仍未釐清,國內也沒有一個機關可以說清楚。因此,在調查報告中要求教育部應儘速負責任地查明M師在臺期間實際教學行蹤,也對於教育部毫無掌握外師教學行蹤一事,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紀惠容補充說明,M師110年以後係以「教師的課程顧問」身分來臺工作,依法是不可以對學生教學的,但在監察院調查期間,地方主管機關才意外發現,M師曾在學校擔任教師,以學生為對象,從事教學工作,已經違法;對此,該地方政府已對M師從事許可外工作部分,依法裁處在案。 

此外,紀委員說,從M師107年受僱於國內某私立中學時有曠職未到勤情事,卻在國內停留三個月餘始主動離境,及在監察院調查後(112年)被發現有違法教學等情況來看,相較於對於藍領移工之管制,我國對於白領外國人原本即採取相對較低之管制密度,地方政府亦坦承「對於白領外國人,只有遇到勞資爭議或違法工作案件時才會訪查處理」。鑒於目前在我國的白領外國人中有21%擔任教師,是會密切接觸兒少;而許可從事非教學工作的外國人,會不會有從事聘僱許可以外工作,或與居留目的不符合的情形呢?實不得而知。因此紀委員呼籲政府應確實檢討,現行外國人來臺從事教學工作之相關管理機制,以落實兒少安全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