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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督導失靈,行政效能不彰,導致111年9至11月期間,馬祖地區發生大量活體龍蝦走私案件,監察院糾正海巡署

  • 日期:113-01-17

監察委員:陳景峻、范巽綠、蕭自佑

111年9至11月期間,馬祖地區發生大量活體龍蝦走私案,涉案貨船聲稱運送活龍蝦至大坵,惟依雷達航跡圖顯示,船舶未前往大坵而係前往雷達盲區後旋即返港,並發現所載運之活龍蝦均已不存在。本次海巡署查緝私運龍蝦出口共35案、重量超過58公噸,關務署基隆關裁罰1億432萬餘元,為馬祖地區史上最高裁罰金額。另馬祖檢疫站人員於南竿機場值勤時,發現總重11公噸以上大量活鮑魚自馬祖地區運送至臺灣本島,相關機關查無飼養鮑魚之事實。
 
監察委員陳景峻、范巽綠、蕭自佑調查發現,111年9月發生馬祖地區龍蝦走私案件,海巡署金馬澎分署未能在第一時間取締、蒐證、移送,導致10、11月持續發生多起龍蝦走私案件,民眾檢舉後,海巡機關始有積極作為,將涉案人員移送關務署基隆關裁罰。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1月16日通過提案,就馬祖地區龍蝦走私案,海巡機關未能立即查緝不法,督導失靈,跨機關走私會報聯繫會議流於形式,無法提高行政效能,洵有重大疏失,糾正海巡署。
 
監委陳景峻、范巽綠、蕭自佑指出,馬祖地區走私龍蝦船未依規定檢查合格,執照過期仍可多次出海,且未被處以罰鍰。交通部航港局依船舶法規定判定該船檢查不合格,未明確發出禁止出港處分書,用「預告函」方式於109年10月29日函知貨船所有人,俟完成檢查後始得航行,惟海巡機關未再接獲交通部航港局寄發禁航通知書或相關行政處分書等文件,無從知悉該船後續檢查結果,導致該船執照過期仍可多次出海進行走私,交通部航港局應檢討改進。
 
監委陳景峻、范巽綠、蕭自佑表示,本件走私龍蝦船舶為小貨船,而小船經營由地方政府管理,馬祖地區各商港至大坵、高登等島嶼之小船航線申請及審查情形付之闕如,連江縣政府亦未要求貨船出港應提供載貨清單供海巡機關檢查,缺乏小貨船營運管理機制,另於111年11月至112年1月期間,發現大量來源不明之活鮑魚自馬祖地區運送至臺灣本島,連江縣政府現勘後查無養殖紀錄及養殖成果,又查無近年境外輸入活鮑魚至馬祖地區檢疫案件申請紀錄,忽視類案對我國民生之影響及潛在國防安全之威脅,凸顯行政管理鬆散導致違法情事發生,連江縣政府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