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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創校近百年 未有校園文化資產分類、分級、分期修復整體藍圖 文化資產圮毀嚴重 公有文化資產容積移轉規制尚未健全 監察院函請臺大及文化部檢討改進

  • 日期:113-06-25

監察委員:范巽綠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6月13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之調查報告,針對國立臺灣大學創校近百年,未有校園文化資產分類、分級、分期修復整體藍圖,文化資產圮毀嚴重,公有文化資產容積移轉規制尚未健全等,函請該校及文化部檢討改進。
 
案經國立臺灣大學到院簡報說明,並向該校、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臺北市政府等機關調閱資料,又履勘4次,赴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校外宿舍、醫學院區及徐州校區,實地瞭解「一號館」、「戴運軌寓所」、「潮州街9號日式宿舍」、「李鎮源故居」、「舊藥學館」、「俞大維故居」、「僑光堂」、「臺靜農故居」等共26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情形,復諮詢台灣歷史資源經理學會丘如華秘書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劉宗德榮譽教授、原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前參事黃英霓、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黃士娟副教授等6位學者專家,接續詢問國立臺灣大學副校長、總務長、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副局長、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副局長、教育部等相關主管人員,發現國立臺灣大學及文化部均有缺失,應謀求改進。
 
監察委員范巽綠調查發現,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15條規定,興建完竣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而國立臺灣大學「一號館」修繕工程未達建築法第9條對於「建造」之定義,尚難認其違反文資法第15條「處分」規定,惟「一號館」於91年即列冊追蹤,屋齡更達92年,其修繕工程實應審慎為之,以為文化資產保存之表率。又,文化部為文資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卻未能以文化資產面向規範文資法第15條所稱之「處分」,逕行援引建築法第9條,致生疑義,顯有未當,該部允應明確規範相關執行事項並建立申報系統,使公有建造物之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有所憑依,俾免爭議。
 
詢據國立臺灣大學說明在文化資產維護保存上遭遇之困難:
  1. 政策變遷:91年行政院成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全面檢討低度利用國有土地,92年8月時任財政部林全部長舉國立臺灣大學1戶眷舍近500坪土地,市價值2.8億元,只住1位老太太為例,要求學校檢討宿舍土地使用狀況。為能兼顧文化資產保存及土地資源有效開發利用,該校即於當年度委託夏鑄九教授通盤調查殖民時期老建物。完成調查資料後,將80戶相關資料提送95年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議,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請漢寶德教授擔任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實地勘查並經過4次專案會議討論後,才提送文化資產大會審議,決議指定5處為古蹟、8處登錄為歷史建築,其餘則不予指定或登錄。惟文資法於105年修正後,接受個人及團體提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以及增訂50年以上建物處分前須先辦理價值鑑定,因國立臺灣大學老舊建物甚多,動輒遭舉報指定,目前經指定保存之文化資產已達68處(占臺北市有形文化資產比率約8.8%)。
  2.  決策反覆:直轄市定古蹟「俞大維故居」、歷史建築「僑光堂」、紀念建築「臺靜農故居」等處文化資產,前皆經臺北市政府審認不具文化資產價值建造物,後續因新事實或新證據之發掘,逕而再行審認具文化資產價值之案例,但都市規劃及校園建設均屬長遠計畫,而文化資產的認定與保存對其影響深遠,若常決策反覆,易錯失開發時機或文化資產維護契機,虛耗行政資源。
  3.  修繕經費不足:國立臺灣大學有1,135棟建造物,其中屋齡逾50年建造物369棟(含37棟直轄市定古蹟、30棟歷史建築、1棟紀念建築,5棟暫定古蹟,共68棟),全校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為220萬5,495平方公尺,常態性修繕預算約2億6,441萬1,980元/年,每年可用於建築物之修繕經費約為120元/坪,卻要照顧越來越多又越來越老的老房子(理想的文化資產建造物修繕經費,以日式宿舍估算約16萬7,888元/平方公尺;以磚石類宿舍估算約2萬9,948元/平方公尺,如進行全面修繕,粗估經費將高達31億1,396萬8,275元;另逾50年建造物理想的修繕經費約1萬2,403元/平方公尺,如全面修繕,粗估經費約達27億8,638萬2,858元)。少數建物獲得捐贈或專案補助款得以大修,其他建物大多只能勉強維持現況。此外,老房子的每年例行維護費用高,屋齡逾50年建造物369棟,一年維護費估計至少5,430萬元(日式宿舍116棟,年維護費約25萬元/棟;一般建築物253棟,年維護費約10萬元/棟),每年都要籌措相當經費。
 
本案諮詢專家學者以國立成功大學為例:
  1. 國立成功大學與國立臺灣大學因歷史傳統不同,管理架構不太一樣。
  2. 國立成功大學對於校園空間(含戰後的館舍等老建築)之營繕、更動及景觀設置等,皆須先提計畫送永續校園規劃及運用委員會(下稱校規會)的工作小組審查,再提校規會討論,文化資產的認定及主動盤點等重要議題亦同。校長為校規會召集人,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建築、都計、土木等各領域的老師。
  3. 長久以來,臺南市和國立成功大學的關係很密切,該校會主動把老房子列冊,主動提報文化資產,和臺南市政府文化局關係密切。
  4. 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有很重要的責任是校園文化資產(有形及無形)維護,也協助總務處(營繕組)辦理文化資產及日治時期建築的研究,能提早面對老建築保存、維護、研究等工作。而國立臺灣大學的博物館尚在整合中。
 
監察委員范巽綠指出,國立臺灣大學之文化資產建造物主要由總務處負責不動產之產籍管理、文化資產資料彙整及建物修繕,各館舍使用單位負責建物日常管理維護作業,博物館群則少有參與校內老建築保存、維護、研究等工作;該校自103年設立「國立臺灣大學具歷史價值之建築及文物保存維護與活化委員會」,105年作成「校外日式宿舍以不增加學校額外負擔」、「活化之規劃應儘量考慮與藝文、文創結合」、「文化資產活化應秉持學校免負擔」等三大處理原則,至112年僅召開5次會議,惟10年來國立臺灣大學文化資產數量日增,保存責任日重。校方宜正視文化資產保存之重要性,結合校園規劃、博物館群、土木、城鄉、歷史等專業系所,儘早盤點並主動提報具文化資產潛力之院系所館舍,透過修復再利用計畫進行完整歷史與現況之調查研究,將院系所館舍修繕需求進行分類、分級、分期,藉由臺大百歲之契機擘劃校園文化資產整體藍圖。
 
監察委員范巽綠表示,鑒於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逾200億元,近5年文化資產維護修復經費占該基金比率低於0.3%,校方允宜擬定專案計畫多方籌措文化資產修復經費,如編列年度預算、向文化部或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爭取補助、自籌經費、善用校友力量募款等方式,分期、分區執行修復再利用計畫。此外,校方應與臺北市政府暨文化局加強良性對話與溝通,提升互信,共同化解文化資產管理維護之歧見。
 
監察委員范巽綠認為,國立臺灣大學未善盡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之責任,導致直轄市定古蹟「戴運軌寓所」、「潮州街9號日式宿舍」、歷史建築「李鎮源故居」及「舊藥學館」等處圮毀嚴重,其中3處近年雖搭建緊急防護鋼棚架保護建物本體,但已影響其原有文化資產價值,並衍生後續高昂之修復費用,核有失當。
 
監察委員范巽綠指出,國立臺灣大學逾50年建造物計369棟,面積達29萬餘平方公尺,且逐年增加,維護修繕費用亦與日俱增,該校雖自109年起即以古蹟修復名義進行募款,惟成果有限,仍高度仰賴政府部門補助。按容積移轉原係對私有財產因文化資產管制之補償機制,卻被大量運用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徵收手段,107至111年古蹟容積移轉總計僅38件,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不含具保存價值之建築定著土地)卻高達3,282件,比例懸殊。112年11月29日文資法第41條修正後,已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納入容積移轉適用範圍,且公有文化資產定著於私有土地者亦適用。爰文化部允應會商內政部檢討文化資產容積移轉偏少之情形,並研議如何於文化資產容積移轉範圍納入一定比例公有文化資產容積移轉,俾以穩定的財源促進我國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之健全、良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