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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陽明高中前校長不適任評定作業,使非在校生家長參與評定、不適任理由尚包含已判決撤銷之懲處事由、未一律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等核有未當,監察院促請教育部督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13-07-11

監察委員:葉大華、蘇麗瓊、林文程

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下稱陽明高中)宋前校長於108年擔任校長期間發生校園陳情及抗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依入校調查考核結果,就其具名具銜公開投書引起校內紛擾、教甄時於闈場拍照打卡未盡保密責任核予申誡2次,另並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綜整考量校園和諧穩定及學生受教權益等因素評定宋前校長不適任,並以人地不宜為由解除校長職務。惟該局辦理不適任評定作業過程中,由已非在學學生之家長擔任遴選委員會之家長代表參與評定作業,未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3條設置學校代表之目的,核有欠妥;另111年6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撤銷宋前校長申誡2次之懲處,然該局評定宋前校長不適任之理由仍包含上述懲處事由,衍生事實認定範圍及標準不一之矛盾,以及事後如何重新評定之問題,容有檢討策進空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蘇麗瓊、林文程調查報告,促請教育部督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就現行相關法令規範不足之處儘速檢討修正,並檢討宋前校長不適任案評定過程。

調查報告並指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10月16日入校調查時,部分事項僅訪談特定年級教師或單一行政人員,並未訪談宋前校長;此外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時,支持宋校長之時任家長會長(因非遴選代表)遭拒會外,桃園市教育局未能充分考量並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亦招致公正性及代表性不足等疑慮。

監委表示,自103年8月1日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以來,僅有部分地方政府針對高中校長不適任問題,自行訂定相關準則性規範,且對於不適任之事實認定標準或調查程序仍然模糊。但因高級中等教育法未明定不適任校長事實認定及處理流程,爰由各地方政府自訂相關規範或做法,而有校長成績考核、遴選委員會、專案簽辦等處理方式不一等現象。教育部鑑於各方對於高中校長不適任之處理意見不一且尚無共識,目前僅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中,明定高中校長不適任事實認定及處理方式得準用該辦法規定辦理。爰教育部允宜強化社會溝通以建立共識,並研議是否比照國民教育階段,於高級中等教育法中予以明定授權,以求周妥,否則以「人地不宜」之模糊理由解聘一位校長必遭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