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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5年簽訂BOT合約起即知悉大巨蛋除體育館使用外,另有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方式,但該府漠視其他非體育如演唱會使用之適法性,引致紛爭不斷,內政部亦未能正視大巨蛋有多元化複合使用之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監察院為此糾正臺北市政府、內政部

  • 日期:113-07-11

監察委員:林盛豐、王美玉

一、臺北市政府漠視95年所簽訂BOT合約即已知演唱會等使用之功能,引致紛爭不斷。另內政部亦未能正視大巨蛋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有複合使用之需求,並未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日通過對臺北市政府、內政部的糾正案,針對有關大巨蛋體育館能否作為演唱會使用的爭議,由於大巨蛋體育館係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一,採BOT方式辦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負有法定監督義務,演唱會之使用並非遠雄公司現在所提出,其實從95年簽約起臺北市政府即知除體育館使用外,另要做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並有該簽訂合約書可稽,但是臺北市政府未能本於權責面對相關建管法令或內政部釋示,漠視藝文表演或演唱會使用形式之適法性,引致紛爭不斷。另外,內政部業管之建築技術規則內的建築物使用類組,對於演唱會使用形式,欠缺明確規範,臺北市政府106年起曾多次函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均未明確加以解釋,不足以解決大巨蛋適法性需求,內政部顯然忽略大巨蛋是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經濟建設,未能正視大巨蛋複合使用之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均有怠失。

臺北市政府自107年迄今對外說明忽稱需經技術規則第127條檢討,忽而稱按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申請辦理即可,立場不定,準據不明,有違行政一體性之原則,有損政府威信。本案除技術規則第127條之爭議外,於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僅就體育館功能驗證,並已檢討地下2層(-10.5公尺)球場面1.5萬人之避難能力,惟卻排除演唱會使用形式之評定。

對於大巨蛋能否做演唱會使用,監察委員林盛豐、王美玉表示,大巨蛋是否能舉辦演唱會使用,首先應該以合乎法制許可方式辦理,以排除外界所存疑之球場面活動與疏散,動線規劃、維護管理強度等疑義,而且一定要能建立相關大巨蛋辦理活動的「安全指引」,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作為建築法的主管機關,自應就法制面與實體面之爭議切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二、大巨蛋營運單位所提「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欠缺審議機制,報府即同意備查,有欠妥當。另外使用執照但書之「室內避難管理對策(7項)」也無審議制度,涉及強化避難逃生演練與避難管理,臺北市政府應就闕漏,詳加檢討,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臺北市政府為「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臺北大巨蛋BOT案」之主辦機關,在111年11月18日所核定大巨蛋開發案投資執行計畫書「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3條所定營運計畫之一部,依據行為時之促參法第52條與第53條主辦機關即負有監督責任,但防災緊急應變計畫欠缺相關「審議」機制,報府即同意備查,有欠妥當。

根據本案使用執照但書規定「營運前加強室內及戶外避難引導設施,包括本次審議所提室內避難管理對策(7項),並針對節點提出避難演練,強化管理機制」,係屬使用執照附款,為行政處分之負擔,市府為建築法之主管機關,亦無審議規範。

欠缺審議機制,均涉及如何強化避難逃生演練與避難管理之事項,臺北市政府自應就其制度面與執行面之闕漏,詳加檢討,俾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

由於上述制度面與執行面之闕漏,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政府、內政部,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林盛豐、王美玉委員於本案調查意見中亦提及:

一、有關增加地下1層避難層認定爭議,應回歸建築設計本質是否真能確保公眾安全,本案理應強化監督量能,並基於風險管理角度,防範未然,避免踩踏事件發生,始為正辦
關於大巨蛋避難層認定爭議,依據建築法第2條第1項、第33條與第34條第1項規定係屬臺北市政府法定職權,按技術規則第1條第34款規定,「避難層」為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本案於100年6月取得建造執照時,當時避難層僅認定為地面層,迄110年11月10日申請人變更設計,市府同意增加認定地下1層為避難層,引致內政部質疑核定原委,指摘市府避難層認定立場反覆延宕,卸責內政部與建築師,加以外界質疑逃生安全得否確保引起多方爭議。臺北市政府以變更設計時係以內政部意見及建築師簽證亦即行政技術分立為由,以為答辯。內政部則認定地下1層為避難層尚乏佐證資料,市府未負起主管機關監督責任。

本件爭議應回歸建築設計本質,採地下1層為避難層是否真能確保公眾安全,申請人變更設計時,性能設計審查委員曾提出下沉式廣場非直接且完全連通外氣為由,持保留態度。

此一公眾安全問題,涉及球場面位於體育館地下10.5公尺處,觀眾離開場館向上疏散時,依據第5次性能報告書預估會有20,720人由地下1層往樓層內之安全梯及3處下沉式廣場對外逃生,增加逃生、災搶之複雜性。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應基於維護公共安全之法定職權,強化監督量能,並基於風險管理角度,就其管理使用及維護方式,設計妥適之安全管理規範,以防範未然,避免踩踏事件發生。

二、電腦模擬與都市防災爭議,監察院對於北市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合議結果及專業判斷固予以尊重,然外界或有質疑該府有「私設刑堂」、「刁難」,或有質疑「強行過關」、「護航」等情,但是模擬軟體確於無法作業狀況下仍予以通過,亦屬實情,肇致辦理過程紛擾不斷,自有待檢討。此外,內政部應就相關疑義,允宜通盤檢討建立標準,以茲遵循
本案於停工後,市府為求周延,要求都市設計審議增加防災電腦模擬,遠雄公司採用EXODUS軟體模擬避難逃生時間,然情境二「最差情境」以參數極端特殊組合軟體無法作業狀況下,卻依然於108年10月14日通過都審委員會第538次會議通過,要求遠雄公司依歷次委員會決議,營運前加強避難引導機制,節點透過避難演練強化管理。

市府指稱本案電腦防災模擬並非法定程序,僅為設計檢討工具之一,結果仍須回歸設計本身調整,對園區壅塞點優化才是都市防災審查最重要目標,且辦理過程與記錄均上網公開且合法。另本案商場、影城均依模擬結果退縮對於防災均有成效等語。

本院雖對於該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合議結果及專業判斷固予以尊重,然外界或有質疑該府有「私設刑堂」、「刁難」,或有質疑「強行過關」、「護航」等情,但是模擬軟體確於無法作業狀況下仍予以通過,而就如何落實加強避難引導與避難演練強化管理有所存疑,亦屬實情,肇致本案該府在辦理過程時紛擾不斷,對於都市防災檢討機制,如何防杜踩踏事件發生等,仍待檢討。

較新型態的建築類型以及涉及各種議題交織之都市空間之防災避難問題,依賴電腦模擬,優化規劃設計,已是專業界之常態,惟各(市)縣政府對電腦模擬之結果,因無相關規範,常不知如何參採。內政部宜就電腦模擬使用與模擬結果之參採標準等,允應通盤檢討,建立機制,以利遵循。

三、大巨蛋地下停車場內之標示、動線指引等細節考量,均仍有進步空間,臺北市政府仍應切實監督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依據性能第5次變更計畫書所評定內容,就地下停車場之防火避難部分,落實使用管理
 
對於大巨蛋地下之停車場,監察委員指出,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內容,係基於建築法與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所為之公權力行使,係屬申請使用執照之一部,有關大巨蛋之地下停車場,依據使用執照計可停放5,992輛汽機車,國土署稱本案於國際間幾無類似案例,具有其特殊性。對於球場下層停車面積及容留車輛數極大,且貫穿商場、百貨、美食街、旅館、辦公空間、體育館,人車容易迷向等情,後經都市設計審議與避難性能設計審查通過後,該地下停車場由原單一區劃,改為按3,000平方公尺設1防火區劃,每1區劃設有1座安全梯,安全梯步行距離小於70公尺,安全梯設有前室或排煙室,以提高逃生安全,顯見非居室空間之地下停車場設計法規仍有闕漏,亟待內政部審視。

惟據媒體所載與本院履勘所得,目前停車場內之標示、動線指引等細節考量,均仍有進步空間。臺北市政府基於建築法主管機關與BOT主辦機關,為保障公共安全,仍應切實監督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依據性能第5次變更計畫書所評定內容,就地下停車場之防火避難部分,落實使用管理

四、無障礙相關規定仍有進步空間
監察委員指出,本案大巨蛋地下2層至地下1層間,共計規劃56席行動不便者觀眾席,然如遇緊急災害時,需在地下1層挑空區等待救援,但缺「無障礙坡道」等,將無以自行到達1樓地面層避難逃生。惟目前尚無相關建管法令規定,避難層與地面層(避難層)間須以無障礙坡道連接,顯有缺漏,似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規定,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等未盡相符,內政部國土署理應檢討相關法規,以符合公約要求。

五、大巨蛋消防災害搶救計畫臺北市政府及體育館園區營運單位允應切實演練消防災害搶救計畫,以化解民眾疑慮
林盛豐、王美玉委員指出,依據性能第5次變更計畫書固規劃有大巨蛋消防災害搶救計畫,但仍不可避免,部分戶外之救災動線會與疏散動線重疊,松菸與大巨蛋間室外最窄處,消防車雖能通行,然對於發生災害時,或生大量消防車及救護車塞住通道,致生影響逃生、救災之疑慮,臺北市政府及體育館園區營運單位應該切實演練消防災害搶救計畫,並累積經驗逐次改善,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並化解民眾疑慮。
 
監察委員林盛豐、王美玉於本案調查意見總結中表示:
  1. 本次調查係本於對大巨蛋之公共安全之不可妥協的終極關懷,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立案之初,並未於北市府內設置具備具有巨蛋相關國內外專家組成顧問小組並向市府提供即時之專業諮詢,致生各種後續風險。國內規劃設計大型運動場館的經驗,主要有高雄的世大運主場館(規模與大巨蛋接近,屋頂為開放式)以及台北小巨蛋,高雄體育館(規模較小)等,但這些場館主要的避難層都在1樓地面層,並未發生如大巨蛋體育館的下方有5,992個停車位、球場面位於地下2層(-10.5公尺)、避難層為地下1層及地面層等,如此複雜的避難逃生路線。
  2. 電腦模擬,相關技術已趨成熟,競圖之初,即應要求必須於初步設計提交市府時,進行電腦模擬,並將恐慌踩踏之情狀納入模擬。而此次電腦模擬完全由遠雄委託,模擬時大部分硬體已近完工,模擬結果並由遠雄團隊解讀,使電腦模擬發現設計缺失之目的大打折扣,引發爭議。
  3. 本案乃國人殷殷期盼之標竿公共設施,幾經試營運,因仍未滿載,而大致順利。最大考驗仍是大型演唱會連球場面都站滿人群時之緊急疏散。必須考量基地的容留總量,基地內奔馳逃生人流,基地四周交通,以及往基地內搶救之消防車,救護車,警車,以及停車場內大量往外逃難的汽機車,除須切實按照相關法令與本次調查意見之意見外,或許仍須仰賴電腦模擬與實地演習,方能獲取最佳逃生避難之管理方案。
  4. 本調查諮詢參與歷次審查之委員,其共識為,大巨蛋為台灣首次出現之超大規模封閉型建築類型。背負著台灣國民全體之殷殷期盼,諸多參與籌建之公私部門之人員,也是競競業業,夙夜匪懈,惟所應處理之課題,是現有之建築技術規則,實有不足,相關監管權責,也有待釐清,相關規劃設計,監管審查及管理維安等專業者應以最高標準,以及務實協作的態度,方得以確保大巨蛋不可妥協之最高安全標準。
  5. 韓國梨泰院事件,因空間不足,人潮擁塞,瞬間發生傷亡慘重之踩踏事件,大巨蛋之建築內部,基地範圍之避難容留空間,與周邊之都市環境,均存在潛在之危險因子,有待相關單位共同戮力,透過慎密的規劃、演練、調整,以消弭危機於無形,切勿以法無明定,或權責並不在我,而坐視災難發生於萬一。 
本案應記取以上經驗與教訓,以保障未來政府機關與民間廠商在平衡公共安全與商業利益下,共創雙贏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