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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漠視我國口腔癌發生率居世界第一之事實,長期怠於積極管理及制定專法,監察院提出質問

  • 日期:113-08-23

監察委員:趙永清、范巽綠、蕭自佑

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自西元2003年早已發布「檳榔子屬第一類致癌物」警訊,且嚼食檳榔除造成口腔癌外,亦與食道癌形成相關,依最新110年資料統計,我國每年約有超過1萬1,000人次罹患口腔癌、食道癌,因此死亡人數約計5,425人次,每年健保醫療費用支出已逐年增加至140億(點);再且,我國口腔癌發生率高居世界第一,土耳其甚至將檳榔視為毒品,連生產大國(泰國)因口腔癌為該國第一大癌症,已逐步推動管制運動並禁止進口,反觀我國對於檳榔的管理,長達20年無積極作為;監察院調查後於110年11月糾正行政院,經過將近3年的時間,行政院竟仍無具體管理進展,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屆第33次聯席會議於113年8月21日請行政院到院接受質問,由陳時中政務委員率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邱泰源部長、農業部黃昭欽政務次長等主管人員出席說明。

監察院提案委員趙永清、范巽綠及蕭自佑表示,本案質問理由及重點包括:

一、 本糾正案自110年11月提出迄今已將近3年,且期間為表示監察院的重視,於110年12月28日巡察行政院時,就「檳榔危害防制」議題提出發言,時任行政院蘇貞昌院長表示:「各部會通力合作解決檳榔問題。」後於本案追蹤期間,未見行政院有何具體改善事項,爰於112年1月13日詢問時任行政院林萬億政務委員,其承諾:「衛福部於3個月內提供研議結果及結論,若現行法律無法解決問題,就立專法。」以及時任衛福部薛瑞元部長表示:「回去研議在口腔健康法進行規範。」但是,歷經監察院多次核簽追蹤,行政院總表示,各部會皆本於權責於各自主管法規範圍內進行管理、評估修正口腔健康法以納管檳榔或研議制定專法等。可見,檳榔危害防制專法制定或口腔健康法修法等進度,仍處於原點!

二、 過去行政院總表示,由各部會本其專業權責及主管法規,推行檳榔防制相關工作即可,但是有很多是現行法律架構管不到的,也就是無法可管,例如本案提出糾正迄今,無論是檳榔販賣對象(青少年)、包裝警語、紅白灰等「毒上加毒」的添加物等,均未見有積極管理。

三、 衛福部認定檳榔不是食品,不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業部也認為檳榔不是農作物,因此長期以來,無法可管,但是,即使農業部持續辦理檳榔廢園轉作相關計畫,檳榔種植面積仍將近4萬公頃,高居國內第二大,僅次於稻米。

四、 土耳其早已規範禁止檳榔販售及嚼食,甚至將檳榔列為毒品,其他國家包括加拿大、巴基斯坦、馬紹爾群島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均禁止檳榔的進口與銷售,部分甚至有相關罰則!

陳時中政務委員率衛福部邱泰源部長、農業部黃昭欽政務次長等主管人員,就監察院的質問回應:「將立專法管理,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預定於113年底至114年初送行政院!」陳時中政委說明,過去因檳榔涉及環境、經濟、文化等層面,問題盤根錯節,但為保障國人健康,制定專法的時機到了,預計今(113)年底提出草案;其他關於檳榔廢園轉作誘因強化、勞工職場環境及青少年衛教宣導、原住民族文化對策等,也將一併檢討。

提案委員進一步表示,在立法前,仍應加強檳榔危害管理措施,包括檳榔進口管制、紅白灰危害成分抽驗、強化檳榔園廢園轉作誘因、加強校園禁檳宣導、強化青少年不得購買檳榔的稽查作為等;另也請行政院儘速提出推動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立法之作業期程,並強化與民眾的溝通,希望各界都能正視檳榔對於國人健康的嚴重危害。

最後,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相關聯席會議表示,請行政院就監察委員質問的相關問題,於1個月內函復監察院,本院將持續追蹤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