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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南投縣信義鄉久美村鄒族人積極向原住民族委員會、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提出計畫並爭取土地重建鄒族庫巴集會所、祭屋等設施。惟久美基督長老教會之長老等人干預及阻撓,致延宕多年,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南投縣政府應督導及列管信義鄉公所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 日期:113-10-09

監察委員:浦忠成、趙永清

監察委員表示,南投縣信義鄉久美村為鄒族傳統的鹿株(luhtu)大社,當時鄒族大勝磨磨族(mumu),鄒族的庫巴(kuba)男子會所已在此建立。嗣於民國(下同)24年日本警察將羅娜土地割讓給布農族,其後鄒族及布農族均在此地生活,而久美部落的鄒族庫巴(kuba)男子會所,於59年損毀,70年倒塌。目前當地的鄒族人希望重建庫巴(kuba)男子會所,卻遭到久美基督長老教會之長老反對重建及阻撓,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宗教自由」意旨。
 
監察委員亦指出,基於憲法第11條、第13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及第15條第1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1項及第27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保障人人有信仰宗教及文化的自由,雙方雖各有不同的教義,但均享有言論及信仰自由,於捍衛自身信仰價值之餘,亦應互相尊重及包容,不同的宗教理念,各自參與,並應避免侵害對方之信仰自由。
 
監察委員亦表示,鄒族達邦、特富野二大社之庫巴(kuba)男子會所已經原民會審議通過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並核發專用權,而兩社的瑪雅斯比(mayasvi)祭儀,也經文化部於100年8月25日指定登錄為「重要民俗」,由此可徵,庫巴(kuba)男子會所及瑪雅斯比(mayasvi)祭儀,具有文化意義與功能、教育與藝術之傳承,並可提出地方創生計畫,結合地方的產業,以達共榮共享之發展與願景。
 
監察委員又指出,因久美基督長老教會長老之阻礙反對,致久美部落興建庫巴(kuba)男子會所延宕多年,信義鄉公所仍停滯在「達成共識」後,才興建庫巴(kuba)男子會所之原地踏步階段。惟按113年3月14日久美部落鄒族庫巴(kuba)男子會所籌建座談會之會議紀錄結論第4點,教會因素應排除在公共建設之外。復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庫巴(kuba)男子會所屬於「公共事項」,於「部落成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凝聚共識」即可對外表示,不需要「達成共識」,也不需部落完全的認同。
 
是則,原民會允宜以明確之主張,引導地方政府進行部落各項建設,不宜一再以建立共識為由,推卸職責。信義鄉公所應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2條規定,積極提出短、中、長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