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林郁容、施錦芳
南投縣南投市福興段434、407-1、406-2地號等3筆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國有土地)遭三玄宮及其他附屬建物長期違法占用,南投市公所明知卻未主動查報,南投縣政府亦缺乏相關積極作為,均有重大違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3年11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施錦芳所提出之調查報告,並決議糾正南投縣政府及南投市公所。
監察委員林郁容、施錦芳調查發現,南投市公所以該市「福興社區發展協會為舉辦各項大型活動及供民眾集會使用」為由,擬於系爭434地號國有土地上興建社區活動中心,於83年間報經南投縣政府轉陳原臺灣省政府函准將該筆土地由農業區土地專案變更為社教用地,並經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函請該所辦竣都市計畫變更後依規定申辦撥用。惟南投市公所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並於85年7月17日公告實施後,卻未依規定申辦撥用,亦未依都市計畫興建社區活動中心,任由私人於該筆土地上興建寺廟「三玄宮」及其他附屬建物,顯有怠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系爭國有土地於83年起遭私人興建寺廟「三玄宮」,嗣後並陸續興建4層樓建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大型違建,明顯違反都市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南投市公所明知卻未主動查報,任其長期違規使用;南投縣政府雖於111年9月22日函請南投市公所查報違建,該所沒有回復,南投縣政府卻未予續追,嗣監察院立案調查並通知該府於112年11月6日現勘後,該府始於同年10月26日再函請南投市公所查報,期間相隔已逾1年;南投市公所嗣於112年11月8日完成查報予南投縣政府,該府僅於113年1月10日函送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予「三玄宮」,嗣後即未採取相關積極作為,迄監察院通知該府於同年6月6日到院接受詢問後,該府乃於同年6月3日依都市計畫法79條第1項規定裁處「三玄宮」新臺幣6萬元整罰鍰。南投市公所及南投縣政府就系爭國有土地遭違規使用之查處作業,均有怠失,請南投縣政府及南投市公所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監察委員另指出,「三玄宮」於90年間欲向國產署申請租用系爭國有土地,由申租人許君提出切結書,切結「三玄宮」及4層樓建物係由其於82年7月21日前自建,而所在地福興里辦公處也配合出具證明書一併函送南投市公所,該所即於90年5月23日核發證明函。監察院調查時,請南投縣政府提供系爭國有土地於82年前後5年內攝製之航照圖進行比對發現,82年(含)以前拍攝之航照圖中,系爭434地號國有土地上並無建物,而依83年以後拍攝之航照圖,系爭434地號國有土地上始有出現建物(即現今之「三玄宮」),再依84年拍攝之航照圖,於上開建物左側之系爭407-1地號國有土地上另有新建之4層樓建物。為釐清事實,監察院復請國產署協助比對上開南投縣政府提供之航照圖,經該署查復83年9月27日拍攝之航照圖系爭國有土地始明顯有建築使用。承租人申請承租時所附時間證明文件(南投市公所90年5月23日函)與航照圖套繪結果不符,無法審認「三玄宮」於82年7月21日前已建築使用,未符國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屬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將於113年8月31日前依規定撤銷或終止系爭國有土地基地租約。據此,南投市公所未要求申租人出具航照圖或自行調閱航照圖進行套繪比對,確認土地實際使用之時間,僅憑申租人之不實切結書及里辦公處證明書即予以核發證明文件,非常草率。
監察委員最後表示,國產署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已於113年8月29日通知「三玄宮」因申租時附繳證件虛偽不實,依原租約約定自113年8月29日起終止租賃關係;另申租中之系爭406-2地號國有土地於82年7月21日以前亦無建築使用之情形,併案辦理註銷申租案,該辦事處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