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涉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重創法官形象與職務尊嚴,嚴重減損民眾對司法之信賴,監察院已於113年3月12日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另就本案凸顯司法體系自行糾錯之功能仍有待精進之處,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請司法院督促所屬及研謀改善作為。
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指出,士林地院歷任院長處理96年B女遭蔡明宏強制猥褻事件,未依當時適用之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不但導致B女事後陷入長期之人際孤立處境,及蒙受行為不檢的不實流言達數年之久,更足使其他遭蔡明宏性騷擾(侵害)之被害人產生寒蟬效應,不利全案事實之有效揭露;另外,時任書記官長於99年8月間即獲悉有另名D女受害情事,卻未於士林地院政風室調查B女事件期間適時提供相關資訊,導致該院錯失蔡明宏恐為性騷擾(侵害)慣犯之重要訊息,且於D女決定不申訴後,更逕將其申訴書以碎紙機碎掉,影響相關事證之保存,均核有違失,情節明確。其等人員主觀上或許並非刻意包庇,且礙於時效限制亦已無移送懲戒之實益,惟鑑於系爭情節,客觀上確實強化了蔡明宏僥倖心態,導致該院再發生女性同仁受害情事,因此本院予以理清並翔實公布,俾以真相承載遲來的正義,撫慰受害人當年傷痛於萬一。
再者,士林地院處理E女遭蔡明宏強制猥褻一案,相關應處作為雖尚屬積極、明快,然E女申訴後,即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因此該院未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另予告發。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表示,由於蔡明宏身為該院資深法官,且長期擔任審判長職務,身分特殊,士林地院若能主動提告,適可宣示其絕不護短、姑息之態度與立場,具有高度指標意義,當更能有效鼓勵其他被害人勇於出面控訴,協助建構蔡明宏整體的違失樣貌;士林地院未慮及此,確有不足,應予檢討。
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另指出,法評會就蔡明宏強制猥褻B女為「不付評鑑」決議,與懲戒法院歷來判決所揭櫫之審認標準,容有未合,不免令國人,尤其是本案中勇敢出面指訴之受害人產生「官官相護」之負面聯想。惟現制下法官法等規定,並無就上開「不付評鑑」之決議,設有類似刑事訴訟法「聲請再議」或監察法「提起異議」之機制,以致欠缺內部重新審視之管道與程序,建議司法院或可參考其它追懲權機制之相關規定,研酌是否修法補強,以期周延。
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強調,本案凸顯司法體系自行糾錯之功能,仍有精進之空間,司法院允應以本案為鑑,虛心檢討,研謀「制度性」之改善方案,俾強化司法防腐之機能,並就本院諮詢會議中,專家學者所提之相關建言,併供司法院研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