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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某高中實施『五五酷刑』班規,涉侵害兒少人格權、學習權、財產權,實施手段與教育目的不符比例原則,然主管機關未依法督導該校召開校事會議,並誤解校安通報政策,實屬監督不周。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 日期:110-05-13

新北市某高中實施「五五酷刑」班規,以「背誦心經、在講台做蠢事讓同學笑、用臉原地衝破保鮮膜及扣國文總平均2分」等方式處罰學生,引發軒然大波,監察委員葉大華對此展開調查。經監察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13)日審查此案,通過糾正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簡稱新北市教育局)。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 109年8月24日新北市某高中接獲該校教師訂定之班規疑涉體罰或霸凌學生之不當管教陳情,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應於5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簡稱校事會議),且調查時應組成有外部專業人員參與的調查小組(法定程序如圖示),然該校卻遲至同年9月28日才依據新北市教育局公文啟動調查,且只以教職員3人組成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均已違反教師法及其授權辦法之規定。此外,該高中知悉家長陳情後,自行認定「僅屬家長陳情」,並以「上級機關新北市教育局已知情」為由未進行校安通報,直至家長於9月16日投訴媒體後,才以「本案屬媒體關注事件」進行校安通報,惟全案仍屬延遲通報。新北市教育局竟稱該校「通報無延遲、符合規定」,且對於該校援引「新北市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事件處理作業流程」舊規定進行處理,竟渾然未查違法之處,另該校及新北市教育局也誤解校安通報政策,延遲通報達21天,實屬監督不周,故糾正新北市教育局。

監委葉大華調查發現,「五五酷刑」班規─「五五」係指其內容計有55條,「酷刑」係指未繳交作業時的罰則或規訓行為效果。該名導師自105年起即開始施行,實施對象涉及4個班級、129名學生,確實執行過之班規罰則達十餘項。雖然該師初衷是為了增加趣味以提升學生遵守繳交作業之意願,但本案經諮詢專家學者及學生代表逐條檢視班規內容是否涉及侵害兒少人權,結果總計有24條班規(44%)涉及人格權、 5條班規涉及學習權、4條班規涉及體罰、2條班規涉及財產權之侵害,部份條文則有違反「禁止體罰」、「性別平等」原則。相關班規內容確已有違「教育基本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規定。由於該班規多項處罰方式涉及公然侮辱人格尊嚴,尤以令學生於眾人面前出糗、遭嘲諷之綜藝節目整人手法為最,明顯已有複製歧視與偏見等反教育之實,實施手段產生之效果也與教育目的之間不符比例原則,已涉有不當管教。

此外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施加於學生之紀律措施,應符合兒少之人格尊嚴,並須符合比例原則;惟該高中之調查報告,部分教師對於五五酷刑班規事件之看法持「不當管教應該要有執行才算」、「裡面的罰則不是老師寫的,是學生訂的」、「學生並沒有覺得受害,且並非所有條文都執行」等意見,故未認定該師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行為,不僅忽略學生負面意見,也將事件簡化為溝通不良。然教育部表示:「不當管教、違法處罰之認定,應考量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符合學生人格尊嚴等原則,而非以『學生有無主觀自覺受害』認定」。部分教師忽視兒少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表意權、歧視及暴力之禁止等基本兒少人權之認知,對於班規爭議事件之預防以及我國零體罰政策目標之追求均屬不利因素,教育部應督同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葉大華委員進一步表示,經調查五五酷刑班規一案恐係冰山一角,諮詢之專家學者與學生代表也具體提到:「有些班級罰學生當值日生罰到值日生班表都排滿了」、「導師會因學生外套拉鍊沒拉上、沒有準時交作業或回條等事情,處罰學生到中庭罰站三天」、「違規處罰要背心經、大悲咒」、「導師在學期初就要求全班每個人都要繳出10元,理由是匯集起來的錢要幫學生捐給宮廟做功德,遇到學生有甚麼情況,動不動就說要帶學生去宮廟收驚。」、「導師規定學生不准穿自己的外套,即是比校規更嚴格,而且導師將此規定與德行評量連結,違反要扣德行分數」…等班規亂象。

從上所述班規亂象,足見目前校園中之班規仍存在「由導師主導,未循民主程序制訂」、「被視為『處罰的同義詞』」、「違反班規之處罰手段,欠缺與目的之間的合理關聯」、「違反班規之處罰型態經常是公開的、有辱人格尊嚴的」、「比校規更為嚴格」、「班規被視為班級內部事項,學生異議空間極度受限」等諸多「非教育/反教育」現象,甚或因空白授權致牴觸法規命令。教育部應積極檢討各級學校班規實施現況及其衍生問題,儘速導正班規內容、產生方式與執行上的各項錯誤,並積極強化親師生兒少人權基本素養。

而五五酷刑班規施行已行之有年且有公開處罰,然該校直到新生家長對外投訴才知情,顯示該校對於學生在校的學習情況欠缺掌握,不利保護學生;又該校未待調查審議確實完成,於 109年9月即火速將該名教師調離導師職務,雖然當時並無違反教師個人意願,並回應陳情家長的訴求,但相關做法並未權衡學生受教權益,也有「未充分保障教師『接受公平審判權利』」之疑慮。

葉大華表示由於現行班規的內涵基準、制定程序、異議處理與公開等重要事項,經常與「校規」、「學生輔導管教措施」等概念混用,於教育法令中並無明確規範及管理,致班規長期由教師各行其是、五花八門。此外實務上「班規」經常附帶罰則,如果教師對於學生基本權利、法令保障事項、人權公約素養……等知能不足,當其將管教轉化為班規時,可能就發生爭議。教育部雖已推動教師CRC研習,然坦承基層教師獲益情形不如預期,本案調查蒐羅相關建言提及校園內部文化與教師心態、教師研習應以案例分析為佳,並建議教育部應針對資深教師調訓不易有相關因應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