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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臺南市政府 該府勞工局前科員仲南萍詐領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致勞工局應連帶賠償3,339萬餘元,核有重大違失

  • 日期:110-11-19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前科員仲南萍利用承辦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務之便,變造事業單位負責人之身分證,並偽造「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相關資料變更申請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職員名冊」等文件及「相關印鑑」,勾串林明亮招攬人頭勞工,向臺灣銀行詐領勞工退休準備金。
 
而勞工局審核人員並未確實核對申請人身分及上開文件係仲員變造偽造的,竟然同意核備;又部分事業單位已廢止或撤銷多年,勞工局亦疏於上網查證,覆核流於形式,致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遭詐領,該局須負擔鉅額連帶賠償款項共3,339萬餘元,財務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0年11月17日通過蘇麗瓊、王麗珍委員之調查報告,針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糾正。
 
另外,本案事發後,勞工局已有改善機制,訂定「滾動式風險檢討表之控制重點」。但據該局107-109年度內部稽查暨機關政風稽核報告,連續3年抽查結果,發現仍有缺失,如資料不齊全仍予審核通過,控管制度落實不足,應予檢討。
 
又,根據調查報告指出,《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1款規定:「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委員、職員名冊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2項規定:「委員、職員有異動時亦同。」,惟內政部於75年時公布台內勞字第738322號函及第430388號函件,明載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後,在「委員、職員名冊有異動時」,當地主管機關有「審核、登記、核准」之權責,上開組織準則與相關函釋顯不一致。勞動部遲至104年始修正《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欠缺積極性。
 
兩位調查委員特別強調,法規制度不足以自行,仍需各該負責的公務人員落實各項規定,該有的覆核機制不能流於形式。而且勞動部已於104年建立「勞動債權查詢功能暨整合勞保及勞退準備金資料」系統,審、覆核工作相對容易,公務人員應嚴守該有的規範與機制,避免問題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