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看守所因超收現象嚴重而於109年11月底致函大臺北地區6院檢,籲請審慎評估羈押被告聲請及裁定禁止接見之人數,監察院通過監委林國明、王麗珍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認為已僭越機關權責,且極易使人誤解或產生不當聯想,嗣後允應檢討避免類此行為斲傷司法公正與審判獨立。並函請矯正署應針對部分都會區仍有超收現象之矯正機關,一併檢討精進,研謀因應對策

  • 日期:111-01-13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昨(12)日審查並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針對臺北看守所於109年11月底向6院檢機關發函,籲請審慎評估羈押被告聲請及裁定禁止接見之人數一案,提出之調查報告,認為臺北看守所之作法已僭越機關權責,且極易使人誤解或產生不當聯想,嗣後允應檢討避免類此行為斲傷司法公正與審判獨立。同時,調查意見並函請矯正署應針對部分都會區仍有超收現象之矯正機關,一併檢討精進妥處。

臺北看守所於109年11月30日以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新北地檢署等大臺北地區6院檢為受文者,發函表示為紓解該所羈押禁見被告超額收容及床位不足之困境,惠請各院檢機關審慎評估羈押被告聲請及裁定禁止接見之人數,是項作法允適性堪虞,引發外界質疑。又因矯正機關超額收容,除有收容人之健康權等權利保障是否周延,及公共衛生之疑慮,並有戒護及管理上之風險,應予正視,爰經監察院立案調查。

調查意見指出:

一、臺北看守所於109年11月30日致函臺北地院等大臺北地區6院檢機關,籲請審慎評估羈押被告聲請及裁定禁止接見之人數,該行文作法已僭越機關權責,將並非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於聲請或裁定羈押被告禁見處分時需考量之看守所是否超額收容情事,建請納入審酌,核有欠當,並有侵越審判權獨立行使之虞。另對照該函發出後,該所次月出所被告總人數即較前月增加27人;且據法務部表示,經統計,臺北看守所該函發出後,受文之各地檢署聲請羈押件數減少,裁定羈押禁見被告獲准交保件數增加等語,極易使人誤解或產生不當聯想,嗣後允應檢討避免類此行為斲傷司法公正與審判獨立。

二、矯正署對於臺北看守所長期面臨超額收容困境之現象,未能提出妥善之因應對策,積極協助該所適度控管受刑人之收容人數,以利該所妥適辦理羈押被告收容之本務,致該所迫於無奈,逕向外尋求緩解沉重超收負擔之道,該署作法尚顯消極,允宜針對部分都會區仍有超收現象之矯正機關,一併檢討精進妥處。

調查委員強調,關於刑事被告是否應受羈押之強制處分,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及第101條之1第1項所定之要件詳予審酌認定,且偵查中檢察官對於是否聲請羈押被告,並不會考量看守所的容納人數,而是完全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要件及必要性予以審酌決定;而羈押之被告有無併命禁見之必要,端視其若與外人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等,是否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予以禁止之必要,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第41點之1所明定,均毋須考量看守所之收容人數是否已經超收。本案臺北看守所之行文,將非屬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於聲請或裁定羈押被告禁見處分時需考量之看守所是否超額收容情事,建請納入審酌,顯非妥適而有侵越審判權獨立行使之虞。

而觀察臺北看守所109年11月30日發文前後每月出所被告總人數,於發文之當(11)月出所總人數為155人,次(12)月份之出所總人數則升至182人,增加27人。法務部於本院約詢時,亦依統計資料說明,上開函發出後,臺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及新北地檢署等各檢察署聲請羈押件數減少,裁定羈押禁見被告獲准交保件數增加等語。雖經臺北看守所說明,12月份出所人數較多之原因係桃園監獄前於109年11月底發生新收1名自菲律賓返國之收容人確診新冠肺炎個案情事,該監緊急啟動疫情應變機制,自109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13日全監封鎖暫緩接收受刑人及羈押之被告,爰轉移押送臺北看守所執行及羈押,於該監管制期間過後,將原屬桃園監獄之被告22名移還該監所致等語,然時間點巧合,仍難免予外界多所遐想或揣測,亦難免傷及司法公正與公信力。

另監委林國明、王麗珍表示,全國矯正機關整體而言,自109年底以來固已無超收情事,但臺中、臺南、高雄等都會區個別矯正機關則仍有超額收容之情形,尤以兼辦看守所業務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最為嚴重,該署允宜一併檢討,妥為規劃,研謀因應處理之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