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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疑有職場暴力等情案,監察院就學校教師三級三審、大學治理、校安機制違失,糾正國北教大

  • 日期:111-01-13

「據悉,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某教授疑遭陳姓校長職場暴力,造成身心恐慌等情」之調查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0年11月11日通過由范委員巽綠、賴委員鼎銘、林委員文程及林委員國明提出之調查報告,並糾正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下稱國北教大)。嗣亦請教育部督飭國北教大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調查委員表示,國北教大社發系辦理109學年度第2學期新聘教師是先聘人再改課程架構,並不是因為課程需求而聘人,除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等規定之意旨有違外,易遭非議。另外,該校教育學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已知該新聘教師案之處理存有疑義,卻還是進行投票且通過該案,致該等教評會功能不彰,核有不當。
 
調查委員也指出,教評會聘任案採無記名投票是為了落實學校自主並防止不當干預,行政主管不宜事後探詢委員投票情形,但國北教大陳校長卻在校教評會後致電二位教評委員探詢甚至質問投票情形,確有不當。又,國北教大陳校長就任後,未能儘速化解校長選舉時之紛爭及衍生之心結,且未事先通知或連繫,即在校教評會後與陳主秘及蔡學務長等3人到校教評委員研究室進行所謂之「溝通」,但其「溝通」之方式、時間及地點均欠妥適,甚有言語衝突,造成該教評委員心生恐懼,並進行校安通報及尋求精神科醫師協助。
 
此外,本案調查發現,國北教大校安通報機制有欠周全,且該校雖訂有「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作為本校安通報事件後續處理之依據,但是該校並未能保持中立,也未依法定程序運作,專業不足,而且嚴重延宕事件之處理,又未能適時關懷及協助當事人,核有嚴重怠失,故本院對國北教大提出糾正。
 
另調查報告同時指出,機關首長為職場暴力施暴者時,現行處理制度並未健全,教育部認應檢視制度,自當確實辦理。
 
又,調查委員指出,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擔任新任校長任內行政主管,易遭有利益輸送之質疑,現行規範亦尚有不足。本案調查,近10年共計有35所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委員擔任新任校長第一任任期內行政主管職務,只有7所在校長遴選辦法中訂有廻避規範。教育部認應增加校長遴選後之利益迴避規範,且願再檢討,亦當確實辦理。
 
調查委員表示,此案顯示國北教大未能依法維護教師聘任三級三審制的公正性,校長涉及校安事件時,處理機制不彰,形同虛設,校長未能化解校長遴選衍生之校內紛爭,致使媒體報導,造成校譽嚴重受損,以上皆反映大學治理出了問題,高等教育應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