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跨性別學生校園性別人權有待提升調查案新聞稿》監察院調查長庚大學跨性別學生校園性平事件,指出該校未妥適考量學生性別認同住宿需求、學校師長輔導學生欠缺多元性別與性平意識,致侵害學生人格權及受教權,顯有疏責。監委促教育部應督促長庚大學重啟本案性平調查,並參酌國內外多元性別友善空間建置經驗,發展相關指引落實推動大專校院性別友善或性別包容宿舍,保障跨性別學生平等不受歧視之權利。

  • 日期:111-06-21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於111年6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調查長庚大學跨性別學生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報告,指出長庚大學未妥適考量學生性別認同住宿需求、學校師長輔導學生欠缺多元性別與性平意識,致侵害學生人格權及受教權,顯有疏責。監委促請教育部督促長庚大學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項重啟本案性平調查、確實檢討改進,教育部並應參酌國內外多元性別友善空間建置經驗,積極研處多元性別宿舍空間指引,儘早落實推動大專校院性別友善或性別包容宿舍,保障跨性別學生平等不受歧視之權利。

教育部應督促長庚大學重啟本案性平調查

調查報告指出,長庚大學於106年9月間發生校園性平事件,跨性別A生於106年9月27日與該校甲師、乙師、時任住宿組組長討論跨性別學生住宿需求時,於該次會議發生甲師、乙師侵害A生人格權之言論。惟A生於入學前之106年7月間,已多次主動以電子郵件向該校學務處住宿組詢問跨性別學生入住住宿一事,並提供診斷證明期能依性別認同入住女生宿舍,然106年9月長庚大學開學後,仍將A生分配於男生宿舍,且A生所提醫療診斷證明暨醫囑未見於該校性平調查報告,專業醫療評估意見也未被長庚大學後續輔導A生時參採。

A生於甲師、乙師發生侵害A生人格權之言論後,又礙於校方未能依其性別認同安排宿舍,使其需經友人協助輾轉投宿於社團辦公室、他校宿舍及在外租屋,致其身心受創,最後於107年3月後申請休學至今。A生當時向學校及教育部進行性平法申訴,後經長庚大學107年4月25日及教育部108年8月13日性平調查,指出該校甲師對A生性騷擾事件成立,而乙師性騷擾未成立。然教育部性平會另行認定該校於處理跨性別學生之住宿需求確有行政違失、對甲師之議處應重新核實審議、請該校檢討乙師對學生興訟之疑義、檢討輔導諮商人員之輔導違失等六項違法或須改進事項。

此外A生於107年3月校務會議討論修訂「長庚大學學生宿舍生活輔導管理辦法」後,發送情緒性簡訊給諮輔組組長丙師,丙師提供簡訊給乙師知悉,後甲師、乙師據以向A生提告恐嚇及誹謗,然107年11月A生之恐嚇及誹謗罪不成立,110年6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08年度桃檢字第2000號確定,甲師及乙師之言論嚴重侵害A生之人格權並各判賠12萬及8萬元。監委葉大華、紀惠容表示,教育部後續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項之規定,督促該校性平會就本案尚未查證、未改善事項及新事證重新調查,俾維護該生受教權益。

學校應正視多元性別學生所需諮商及照護資源

監察委員指出,長庚大學A生於106年7、8月間向該校申請住宿時,即提出臺北榮民總醫院開立之「性別認同障礙症」診斷證明書及林口長庚醫院開立之荷爾蒙治療慢性處方箋,醫囑並建議校方依其性別認同安排A生入住女生宿舍。惟該校於安排A生住宿過程及性平事件調查,皆未參考專業醫療意見,相關行政主管人員對A生因接受荷爾蒙治療正歷經身心劇變等情亦欠缺理解,仍逕將A生安排入住男宿。尤以A生提經校方之診斷證明中即有長庚醫療體系之醫院,而該校並未據以諮詢評估安排宿舍,嚴重忽略A生之最佳利益,致損其受教權;教育部後續允宜正視跨性別學生在學所需諮商及照護資源,包括提供荷爾蒙等健康照護資源給正在經歷變性的學生。另並提升性平會及校園教職員工對於跨性別學生議題之認知及協助多元性別學生之能力,俾提供學生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

檢討疏責教職人員

調查報告也指出,長庚大學諮輔組組長丙師將A生於輔導過程所傳送之情緒性簡訊告知乙師,此舉雖未違反學生輔導法第17條規定之保密義務,惟讓乙師據以向A生提起恐嚇罪之訴。且丙師後續亦未立即啟動三級輔導機制,校安機制亦無發揮功能,該校允宜檢討相關機制流程;乙師主管學生事務,於處理學生事務動輒興訟,並未符合教育目的與學生之最佳利益。教育部允應督促該校檢討相關人員之責任,俾保障A生之權益。

落實推動大專校院多元性別宿舍空間

監委指出,近年來各大專校院陸續發生跨性別學生入住宿舍無所依循之情形,教育部雖然於105年即函文提醒各大專校院學生宿舍管理應依據性平法第14條規定,以營造性別平等的友善環境為主,不因性別認同有差別對待,另學校訂定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等規定時,應採校園民主程序,邀請學生參與並廣泛聽取意見,且能取得最大的共識。然而,傳統二元性別區分加深校園對於跨性別學生之性別檢查,使其無法如同一般學生,毋需特別考量即享有符合性別認同宿舍之權利,且跨性別學生對於校園空間之需求又有個別差異。

教育部曾為本案跨性別學生使用校園空間議題,於107-108年間委託學者畢恆達進行「大專校院維護跨性別學生之空間使用權益相關作法參考指引」研究,並參酌先進各國大學校園建置「性別友善宿舍」(或稱性別包容宿舍《gender inclusive housing》)之經驗,強調尊重個人性別選擇、減少性別檢查以及混合性別宿舍,以創造安全、包容、尊重、支持、公平的學習環境,讓學生適性發展課業與才能發展出參考指引。該指引提出包括:反(性別)歧視政策、宿舍整體規劃設計、宿舍申請與分配、已成年學生申請宿舍不需家長同意書等建議,回應各校訂定多元性別宿舍指引以供依循之需求。惟相關研究完成迄今已逾2年餘,卻仍未見教育部具體積極推動作為。教育部允應正視跨性別學生住宿之現況,協助改善其處境與權益,針對已研發之指引訂定推廣策略積極進行社會溝通,並提供各校相關指引之諮詢機制,盡早落實推動大專校院多元性別宿舍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