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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遭焚化爐底渣回填 監察委員張菊芳、王麗珍函詢促成機關檢討並完成「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法令之修正,限制「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使用不得位於農牧用地等敏感地區

  • 日期:111-08-01

報載環境保護團體發現彰化縣芳苑鄉農地遭焚化爐底渣製成之「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回填,檢測出數種重金屬且嚴重超標,成了焚化爐底渣掩埋場。監察委員張菊芳及王麗珍,認為嚴重影響農業環境及食品安全,迅即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彰化縣政府瞭解情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使焚化底渣有去化管道,109年5月18日公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中第7點第1項第5款雖明列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的地點,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等,但同點第2項卻又載明,用途為「低密度再生透水性混凝土」,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未注意可能造成農地的危害。
 
監察委員張菊芳、王麗珍為瞭解上述可能危害農地的原因,函詢有關機關,請該等機關研析「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有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及是否應予檢討修正,並持續追蹤1年3個月餘,促成相關機關針對法規制(訂)定、修正等事項召開會議研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多次於會中表達確保安全之農業生產環境之立場,認為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不應使用於農業用地,提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刪除得使用於農業用地相關規定之意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最後彙整各方意見,於111年5月19日修正發布「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限制「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使用不得位於農牧用地等敏感地區,僅限於道路工程及優先使用於公共工程,同時兼及活化底渣運用與農牧環境生態之保護。
 
監察委員透過監察權的行使以函詢之方式,達到督促公務機關檢討修正法令,提出具體行政作為之成果,使農業環境將因此減少重金屬超標情事,達成農地及土壤永續利用具體成效,以維護國土計畫農業環境永續及國家糧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