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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利用職務,違法開放所轄新豐鄉衛生垃圾掩埋場供業者傾倒事業廢棄物,圖自己與他人利益,違法情節重大,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林盛豐提案彈劾徐茂淦,並要求新竹縣政府督飭新豐鄉公所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11-11-16

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林盛豐

徐茂淦為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2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52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

本案經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林盛豐調查發現,徐茂淦107年3月間位居新豐鄉鄉長,為地方行政機關首長,領取國家俸祿,本應恪遵法令規定,廉潔自持,創造民眾福祉,竟片面要求業者盧〇〇無償為其弟媳曾〇〇拆除自家青埔子老宅,並口頭允諾以新豐鄉公所名義將老宅前之水溝改善工程發包予盧〇〇之公司施作,復因拆除後衍生廢棄物清運問題,利用職務之便要求下屬林〇〇開放新豐掩埋場,以供盧〇〇可於107年4月4日、5日、8日清明連假期間3日內無限制違法傾倒事業廢棄物,僅為圖自己與他人利益,導致新豐掩埋場非法堆置事業廢棄物高達百噸之多,明顯有失公務員之職責,損害公務員之廉潔性,以國家公器恣為他用,所為殊值非難違失情節重大,前已依法提案彈劾,經111年10月6日本院彈劾案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並於今(11月16日)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通過監委蔡崇義、王幼玲、林盛豐之調查報告,函請新竹縣政府督飭新豐鄉公所檢討改進。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林盛豐表示,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利用職務,要求盧姓業者無償拆除其弟媳老宅,再指示下屬開放所轄新豐鄉衛生垃圾掩埋場供盧姓業者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圖自己與他人利益,違法情節重大。

監委進一步指出,新豐鄉公所肩負新豐掩埋場經營管理職責,卻任私人利用假期入內違法傾倒事業廢棄物,如入無人之境,衍生圖利特定人等違法情事,固係少數主管人員恣意妄為,法治觀念薄弱所致,然相關承辦單位未能及時察覺異常,以遏阻不法情事擴大,足見內控機制失靈,新竹縣政府允應督飭新豐鄉公所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