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賴振昌
監察委員賴振昌於稽徵機關若未能積極查核囤房大戶逃漏租金收入,將惡化租稅不公現象,因此自動調查國稅局辦理租賃所得專案查核計畫執行情形。本案經賴委員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已於本(2/7)日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議通過,要求財政部督導國稅局改善調查中所發現的問題如下:
監委賴振昌指出,110年度租賃所得占綜合所得稅稅基比率為2.1%,相較於薪資所得之77.5%,乃屬偏低,且稽徵機關核定本項所得係以逕行核定為主,主動選案查核為輔。再依各區國稅局就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者進行專案查核結果,未主動申報租賃所得者不在少數,且逾半數有短漏報該項所得情形,顯示稽徵機關對租賃所得之查核廣度及深度有待強化。因此,賴委員要求財政部應督促所屬稽徵機關加強蒐集租賃所得資料,藉由擴大蒐集外部資訊,充分發掘短漏報租賃所得案件,以期落實有所得即應納稅目標,維護租稅公平。
有關各區國稅局執行110年及111年租賃所得查核專案計畫,雖已有初步成效。但是仍有部分案件雖經過查核認定房屋所有權人申報租賃收入偏低或房屋係供他人使用且不符合無償借用規定,然卻直接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核算租賃收入,而未再進一步篩選重要案件,向金融機構調查納稅義務人資金往來紀錄,以核定其實際租賃所得,致有偏離實際市場租金行情之虞。針對上開問題,財政部表示目前正研議其他合宜參考指標,賴委員要求該部應儘速研議辦理。
賴振昌委員同時指出,各區國稅局執行租賃所得查核專案計畫中,部分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者係以成立營業組織辦理其房屋出租作業,稽徵機關並以查定銷售額方式核定其營業稅。惟近年來國人租賃支出負擔已有明顯增加趨勢,倘稽徵機關在整體經濟環境快速變遷下仍不調整,持續以查定方式核定該類營業人之銷售額,恐亦有未符覈實課稅之虞。財政部也有督促各區國稅局重新檢視該類營業人查定銷售額金額是否符實,或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的必要。
各區國稅局轄內扣繳單位支付租金費用時,存在未依法扣繳、扣繳不實、未依限繳納扣繳稅款或未如實申報扣繳憑單,其中部分案件違章行為長達6年,不僅造成政府無法掌握稅源,亦形成租賃所得人逃稅漏洞,財政部應督促各區國稅局落實扣繳檢查業務,並檢討現行扣繳制度勾稽機制闕漏處,以利掌握非個人間出租行為租賃所得。
賴振昌委員調查時也發現,各區國稅局雖於租賃所得者因出境多時,久未返國,經戶政機關除戶之次一年度,已可知悉出租人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非居住者,其租賃所得應採就源扣繳方式繳納所得稅,惟稽徵機關受限於作業時程而未能及時派查,並輔導扣繳單位更正扣繳稅率,致使加重扣繳單位需先行代為繳納短扣稅款後,再向納稅義務人追補前揭款項之責任,亦有檢討改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