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葉大華
112年10月10日國慶連假期間,甫結束感化教育離開勵志中學的L生路倒臺東街頭,得年20歲。L生於112年5月16日結束感化教育甫離校後成為安置人球,最終因兩度流浪街頭並與家人爆發衝突後路倒死亡,本案反映出司法少年復歸社區之困境,監委葉大華主動投入調查。調查報告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3年11月13日通過,指出勵志中學於離校轉銜及追蹤未盡確實、臺東縣政府對L生復歸社區後之跨機關服務失靈,均有違失,通過糾正。另並呼籲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及衛福部以本案為鑑,重視司法兒少之多元處遇與矯正學校生活環境問題。
勵志中學疏於追蹤評估L生身體狀況,未及時發現L生罹患疥瘡,致將疥瘡風險轉嫁社區機構,離校追蹤也未維護少年權益
L生為智能障礙中度,智能評估僅介於6至9歲之間,家庭支持功能不足,故勵志中學及臺東縣政府規劃L生於結束感化教育後,返回臺東縣入住身心障礙社區家園。但L生112年5月16日從勵志中學返回臺東縣當晚入住社區家園時,身上卻有多處傷口、搔癢,就醫診斷為疥瘡,L生後續雖初步治療出院,但因仍有傳染風險,無法入住社區家園,轉銜計畫生變。
監委葉大華調查發現,L生於111年11月進入勵志中學前並未感染疥瘡,入校後多次因皮膚搔癢就醫,但該校卻未能將L生身體持續搔癢問題納入轉銜會議確實討論追蹤,針對安置所需體檢資訊也僅提供新生入校時的評估,致將疥瘡風險轉嫁於社區,L生因此無法照原定計畫入住社區家園,最終流落街頭,轉銜規劃顯有不周。
調查報告指出,勵志中學於離校後雖有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對學生出校預行籌劃並於1年內定期追蹤,但知悉L生居無定所時,卻未考量其身心智能狀況協調積極作為,致未能維護少年生存權益,最終L生在離開學校後僅4個月餘,不幸被發現獨自死於路邊,確有怠失。
勵志中學醫療照護資源及學校生活環境亟待改善,法務部矯正署與衛福部允應提供少年矯正學校充足經費及醫療資源
監委葉大華於113年3月實地走訪勵志中學,發現該校校舍老舊,所處環境衍生衛生安全議題,實質影響少年健康。經查勵志中學近3年門診疥瘡就醫人數及盛行率確有下降,惟本案L生離校後立即確診疥瘡,嚴重影響其復歸社區計畫,凸顯該校現行醫療照護於疥瘡鑑別診斷、病程追蹤之配套措施仍有不足,且現行勵志中學門診就醫情形,皮膚疾病皆占前5名,實應正視及評估,避免再度讓學生及社區人員面臨感染風險。
葉大華強調,矯正學校學生在校期間無法向外求醫,在校就醫品質仰賴「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承接醫院及各矯正學校投入。而勵志中學自陳學生生活在漏水的環境中,容易出現皮膚潮濕,進而引發皮膚搔癢症狀,實需法務部矯正署與衛福部針對學校學生需求、疾病狀況、收容舍房環境等妥為規劃。尤其該校多處建築有漏水塌陷、牆壁滲漏致牆面剝落、造成壁癌,實需勵志中學及法務部矯正署納入重大獄政改革項目予以積極改善,避免學生於感化教育期間,因所處生活環境不佳衍生出衛生安全議題,威脅健康,甚而影響其復歸社區。
臺東縣政府未善盡保護身心障礙L生責任,於L生身體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時依職權妥處,有重大違失
監委葉大華表示,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強調地方政府應積極協調身心障礙者之生涯轉銜,於危難或生活陷困之虞,依職權予以必要處置。本案L生具多重福利身分,自勵志中學離校後,實為臺東縣政府跨機關之服務對象,惟各機關卻輕忽L生處於智能障礙、精神疾病、家庭支持不足、無自主謀生能力之多重困境,未予妥適轉銜,並任L生兩度於街頭流浪。經實地訪談L生及參閱勵志中學、臺東縣政府相關服務紀錄,L生實多次表達返家或自立租屋的渴望,流浪街頭顯非其所願。L生於街頭流浪期間甚至遭其他遊民欺騙借用身分證辦理手機、發生多次自傷或與人衝突事件,疥瘡也未在此期間接受適當治療照護,臺東縣政府知悉卻未在L生再次流浪時予以緊急適當安置,L生最終路倒身亡,服務顯有不彰,嚴重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核有重大違失。
L生處遇未能符合兒少最佳利益與最小化司法介入原則,矯正學校特教資源、司法多元處遇有待法務部、教育部、司法院少家廳、衛福部積極協作
調查報告指出,L生暴力行為實來自家庭經歷、童年逆境經驗,以及少年階段所面對的自立議題,犯罪顯現僅係表徵。L生曾於8歲、9歲因家庭議題被2次通報進臺東縣政府之社政系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也反映有課後照顧及家庭支持需求,但臺東縣政府皆未及早介入協助L生,提升家庭接納度,當L生16歲被以家暴加害人通報時,更疏於提供妥適處遇,於調查階段即認L生需移送少年法庭,後續由臺東地院裁定須接受保護管束,自此開啟接受感化教育之路。
葉大華感嘆,臺東地院對L生裁以感化教育是希望藉由矯正學校處遇及特教資源,調整其認知行為,促其習得一技之長。但L生於勵志中學受感化教育6個月期間,情緒焦慮往往需帶離教室方能冷靜,導致在原班級時間僅約3個月。該校評估矯正學校壓力顯高於其成長環境,致難有矯正教育效果,更加深L生與家庭、社區之隔閡,致返回社區生活失序,觸法情形加劇,顯背離臺東地院裁定初衷。
調查報告指出,矯正學校雖完成改制,但教育實施方式仍處於磨合階段,現行司法處遇對於少年被裁入感化教育後適應不良情形,仍缺乏追蹤評估適時轉換機制。司法院少家廳雖已提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欲增訂多元化保護處分間轉換機制,惟修法耗時且執行尚需資源配套,仍有待法務部、教育部、司法院少家廳、衛福部協作擴展多元處遇方向及資源,追蹤評估司法處遇對少年的影響,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訴諸司法程序應審酌必要及適當性、採行多樣化處置,並降低司法介入之傷害。
我國110年至112年未滿18歲兒少之虐親通報案件由2,969件成長至3,465件日趨嚴重,L生遭遇顯示未成年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服務模式亟待發展
監委葉大華說明,L生被判感化教育起因於16歲與家人的衝突自傷事件,以及在學校的情緒行為,導致L生被以家庭暴力加害人通報。經查當時臺東縣政府疏於提供妥適處遇,於調查階段即認L生需移送少年法庭,凸顯現行對於未成年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服務模式亟待發展。我國110年至112年未滿18歲之兒少,對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實施家庭暴力通報案件由2,969件成長至3,465件,顯示問題日趨嚴重。衛福部於112年終正視並辦理試辦計畫,允應繼續建構服務模式;而L生落入司法處遇及返回社區境遇,顯示各福利體系未能確實發揮社會安全網協力精神,現行嚴重情緒障礙社區資源尚待建構。衛福部實應改善跨網絡合作不足之困境,正視嚴重情緒行為身心障礙者實須更多元的資源布建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