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賴振昌、王幼玲、蔡崇義
針對「融資租賃公司向8家公股銀行低率借款約新臺幣1,246億餘元,再貸予民眾,借貸利差是否合理?僅憑同業公會自律,相關監管機制是否周延」等情乙案,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於本月(2)日通過監察委員賴振昌、王幼玲、蔡崇義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財政部,同時促請行政院確實評估改善相關缺失。
監委賴振昌、王幼玲、蔡崇義表示,融資租賃業可以滿足未達銀行標準者之資金需求。且可減少地下錢莊之氾濫。然近來融資租賃業以「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下稱BNPL) 、中古車貸款等融資方式,吸引國人購買各類型商品,其中大量年輕人甚至在學學生卻以此類模式進行消費,除引起財務問題外,並產生過度消費疑慮。經監委調查發現8家公股銀行對融資租賃業放款於4年間增加近千億元,成長逾3倍,同期間民營銀行成長幅度則僅約22%。公股銀行短期內對融資租賃業放款快速增加,且6家對該產業放款超過百億元之公股銀行對其放款利率明顯低於民營銀行,使融資租賃公司向公股銀行借款之利差高於民營銀行。成為輿論質疑融資租賃公司利差過大因素之一。財政部本可透過指派之高階經理人有效管理公股銀行,惟108年後公股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放款即快速增加,截至112年底已增加逾3倍,該部迨至113年引發社會爭議後,才於相關會議提醒公股銀行強化對融資租賃業之授信審核及貸後追蹤管理等措施,該部對公股銀行之管理機制,顯有未逮,故提案糾正財政部。
三位監委指出我國融資租賃公司家數眾多,業務多元,法律尚無正式定義,政府對其監管模式,係依據行為時所涉行為法規之主管機關依法進行管理,例如由金管會擔任其洗錢防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借貸爭議之消費者保護問題,則由經濟部處理。現行業務管理,係採業者自律方式辦理。然近來因融資租賃公司辦理BNPL及中古車貸款疑似造成國人過度消費等情事,引發爭議,因無法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造成機關間相互推諉情事,引發輿論批評。為強化融資租賃公司之管理,行政院雖已提出融資租賃公司之三階段管理機制,然納管範圍僅為上市、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金融機構轉投資之子公司。至於規模較小之融資租賃公司及承作之融資業務屬性相近,數量更為龐大之民間融資公司並未予納管,造成相同業務、相同風險,卻有不同監理之情形,應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尚未有明確作法。三位監委要求行政院除應明確融資租賃之定義,並就未納管之融資租賃公司及辦理業務屬性相近之民間融資公司研擬可行之配套措施外,亦應確實評估訂定融資租賃公司專法、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可行性。
三位監委也指出融資租賃公司有提供中小企業或消費者資金融通之功能,資金來源主要為自有資金及銀行借款。然其放貸客群主要係較無法透過銀行資金融通之客戶,故違約風險較高,其客戶群須負擔相對較高之信用風險貼水等。縱其放款利率均未逾民法第205條所定16%之上限,並可依同法250條規定收取違約金,惟過往有對違約客戶收取16%之遲延利息外加違約金之情事;租賃公會自律規範已明定不得併收,然非租賃公會會員並非納管範圍。另,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政府雖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2條之1、租賃業辦理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務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及多個融資租賃業務定型化契約,以強化融資租賃公司費率之揭露,惟仍有上開計算方式標準近20年未重新檢視修正及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尚未完成修正等情事。是以,行政院允應重新檢視融資租賃業務相關費用揭示規範是否完備,以使消費者充分知悉與融資租賃公司往來所需負擔之費用,並基於消費者保護之角度,評估如何避免融資租賃公司收取過高之違約金、遲延利息及融資利差過大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