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紀惠容
我國籍遠洋漁船新聯發168號(下稱新船),船東因欠債,無力修復船隻,船被迫停在模里西斯(下稱模國)路易士港,並過戶予代理商抵債,船上11名印尼籍漁工歷經一年後才由仲介先代償薪資返回母國,另有3名印尼船員卻被滯留路易士港長達二年,無法取得薪資與食物,經國際團體與台灣關心漁工團體關心倡議,才得以返回母國,嚴重影響船員權益。經監察委員紀惠容調查後指出,漁業署囿於勞動檢查及駐外人力有限,致錯失調查先機,影響漁工權益,促請該署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紀惠容表示,新船於111年11月19日起滯留於模國路易士港,因船東表示,礙於模國法規規範須有船員留守船隻,竟同意3名印尼籍船員滯留該國港邊,遲至113年11月20日方搭機返回母國。漁業署雖有駐外漁業專員協助處理返國事宜,惟仍因該署疏於查證船東說法,且駐外專員須衡酌量能始能辦理非主責之船員訪查業務,再加諸該署勞動檢查員囿於人力有限及我國外交處境等情,多半僅能於遠洋漁船返臺時檢查,致錯失釐清與調查先機,實應檢討改善。
紀惠容認為,漁業署作為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境外僱用漁工勞動權益保障事項之主責機關,自應積極協處。然該署面對模國要求3名船員留守船隻之規範,卻優先考量若未遵守模國要求時,我國漁船將受該國漁業相關禁令,肇生對遠洋漁業之影響,而非將滯留船員之權益列為首位,並衍生公民團體質疑漁業署何以犧牲漁工權益,來換取我國遠洋漁業之順利運作,實斲傷政府形象。又本案涉及港口國規定與國際漁業情勢之研判,未來實難排除有類此情事發生之可能,亟待漁業署以本案為鑑,積極研議兩全之因應對策。
最後,紀惠容亦強調,3名滯留船員於離境模國時,若選擇來臺將有助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然漁業署並未向船員們說明返回母國抑或來臺之利弊得失,使船員們均以仲介機構建議為優先,並認返回印尼得立刻獲取欠薪,而未考量來臺,企盼日後該署能善盡告知,以利周全保障其訴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