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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林姓女作家案 監委王美玉、仉桂美請衛福部詳閱調查報告 勿卸責

  • 日期:106-10-13

針對衛福部尚未接獲本院調查報告前,即於106年10月12日於媒體回應指述略以:「……當時僅提醒媒體報導應顧慮性侵害被害人的身份資訊應該隱匿,但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可權衡事件是否符社會公益做報導,『衛福部沒有錯誤引用法律』,監察院的說法有偏誤」,及「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受訪表示……地方政府每年會做書面查核,每2年會做現場查核,中央再透過社福考核了解地方政府有沒有確實落實,此事件『中央沒有失職的地方』」等語,本案調查委員王美玉、仉桂美特予聲明如后(詳述於本案調查報告):
一、 關於「衛生福利部未釐清法規適用,聲明反覆致生爭議」部分
依調查報告指出,針對日前媒體報導「林姓女作家昔日疑遭誘姦」乙案,衛生福利部尚未釐清法令適用要件,即先以LINE通訊軟體通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處理相關媒體涉及報導疑似被害人隱私問題,致新聞、網路媒體隨即噤聲下架,嗣經民眾質疑、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認定為「符合社會公益」而毋庸遮掩,該部方又認符合公益性,見解分歧,引發外界重大爭議,另該部雖稱將修法以茲明確適用,惟過渡期間之配套、本案處理程序惹議等問題,均應併予檢討。
因此,本案並未指涉衛福部是否錯誤引用法律,而係針對該案報導後,衛福部LINE訊息及案發後處理過程轉折等顯示就該條之適用原則未盡明確,整體程序未盡周延,立場前後矛盾,致令外界難以信服、媒體不易依循,引起重大爭議,政府威信備受挑戰。況依該部指稱,仍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本案審酌其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及防止危險擴大有其助益之公益性進行裁量等語,及該法現行相關法條因未有被害人定義,為免產生誤解,已納入修正草案等語。亦徵,政府機關就該條適用認定過程之程序及橫向聯繫均有不足等情形。

二、 關於「衛生福利部未落實設立申訴管道等作為,應予檢討」部分
依調查報告指出,我國短期補習班長期多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落實設立申訴管道或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等相關作為,衛生福利部亦未發揮實地查核監督改善功能,現況掌握失靈,應予檢討。
就落實該法相關公開揭示相關措施管道等部分,衛福部於本院約詢前補充資料指稱:「自102年至106年將補教業列入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業務評鑑指標,經查各直轄市、縣(市)皆已落實補教業查核,僅連江縣政府未落實性騷擾防治措施實地督訪及評核,本部並於本(106)年實地評鑑時要求該府儘速改進,落實性騷擾防治措施查核機制……」等語,在卷可稽。惟經教育部調查各縣市情形顯示,僅宜蘭縣填報已完成短期補習班公開揭示申訴管道,餘部分縣市填報數據顯示仍未落實該條應依法公開揭示相關措施管道之規定,甚或整體填報數據不明等(詳調查報告)。足見,衛福部前述所稱各直轄市、縣(市)皆已落實補教業查核等語顯不足採,亦證該部未能掌握現況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