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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基隆市公車處精簡職工疏失案 促請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公共汽車管理處檢討改進

  • 日期:106-10-17

監察委員林雅鋒、江綺雯調查基隆市公車處因辦理修理廠委託民營,未予詳查應遵循之行政規則,致原允諾發放「輔導轉業鼓勵金」,衍生爭議,使資遣員工權益受損乙案,經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17)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與江綺雯的調查報告,函請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公共汽車管理處檢討改進見復。
調查委員指出,基隆市公車處為辦理修理廠業務委外經營其人員精簡先後於104年8月及11月間函詢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及105年1月間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釋示適用法令疑義,該二機關皆函復應適用行政院訂頒之「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依該處理原則第6點規定之給與標準僅有基本給與(退休金或資遣費)及加發給與(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人事總處於105年3月間亦函復基隆市政府依該處理原則已刪除原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給與之規定,公車處對專案精簡人員之給與規定應已知悉。但該處卻於105年4月18日「修理廠業務委外技工(助)因資遣要求勞保損失補償說明會」及同月19日「公車處修理廠維修業務委外工作推動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以轉業鼓勵金照顧資遣員工,同月20日公車處工會隨即召開「105年度第1次勞資會議」,決議勞資雙方同意加發修理廠離職員工轉業鼓勵金。該決議內容嗣經該府社會處先後於105年10月及11月二度函詢勞動部,雖經該部函復「依勞資協議由公車處發給不低於法定標準之資遣轉業金,自無不可」,但經基隆市審計室於105年11月及12月間三度函復指出發放轉業鼓勵金有適法性疑義,除逾越上開處理原則第6點規定外,並違反「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應報行政院核准之規定。公車處事先既已知悉上開處理原則之給與規定,卻仍在上開會議中允諾額外加發轉業鼓勵金予修理廠員工,對於基隆市審計室指明之補救措施(即研擬於「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明定,並報行政院核准)未積極應對,處理程序未盡周妥。
又本案經20位修理廠職工於106年3月13日向基隆地院訴請公車處履行契約,經該院於106年5月10日作成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基隆市公車處敗訴,應給付修理廠職工20人轉業鼓勵金及利息後,經基隆市長決定不上訴,並同意於同年7月21日依該判決發放轉業鼓勵金合計4,192,587元(含利息71,694元),方告落幕。法院判決指摘公車處允諾發放「輔導轉業鼓勵金」所衍生之行政違失,屬公車處應自行承擔之行政責任。故基隆市政府應通盤檢視其所轄機關就本案處理程序之適法性及妥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