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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未釐清退除役官兵優存續約疑義及持續發給應停止或喪失資格者之優存利息等違失,經監察委員糾正後,已研擬修正優存辦法並辦理追回溢發優存息

  • 日期:106-10-23

「國防部辦理退除役官兵優惠存款案」所涉違失,於106年5月10日經監察委員陳小紅、仉桂美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後,國防部已採下述改進措施:
一、 有關國防部以100年11月17日會議語意不明決議,要求受託辦理存款機構臺灣銀行據以執行,該行發生執行疑義,多次報請函釋時,國防部均未本於職責予以釐清違失部分:
對負責服役、退伍、退除給與及優存辦法發給規定之制定及釋疑業務,因未適切函復臺灣銀行所提疑義,及有效掌握立法院修法進程,致產生優存利息溢發情事之違失人員予以行政懲處,確實追究其行政責任。另研擬修正「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相關條文,予以明確規範,避免爭議再生。.
二、 針對未依銓敘部88年8月20日函釋意旨,對符合「服役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而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權益者,未通知臺灣銀行及退輔會同時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資格違失部分:
國防部將配合退輔會每月函送相關資料,與戶政司、移民署、警政署、法務部、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福部等七機關勾稽比對,據以核認應停止或喪失支領退休俸權利之退除役官兵,並通知臺灣銀行配合辦理停止優惠存款契約。對於現已查得應停止優存待遇之33員,國防部業函知上開人員,限期赴臺灣銀行優存開戶分行,辦理金額確認及繳還溢領優存差額利息,迄106年8月底,僅餘5人尚未繳還溢領優存息。
三、就已退伍轉(再)任公職者,已非退除身分,自不應再享有優惠存款待遇,惟仍支領優存息之缺失部分:
國防部雖查復稱,該部研擬修正「服役條例」第37條之1第4項:「支領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如有第32條至第34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其對象已包含得辦理優惠儲蓄存款之相關人員。惟經監委檢視前揭修正條文內容,仍未納入「服役條例」第31條規範之「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因此,監察委員陳小紅、仉桂美稱,該院仍將持續要求國防部,確實修法杜絕漏洞,以避免公帑無謂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