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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力促依法落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 以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

  • 日期:106-10-23

104年2月4日「勞動基準法」修法通過第56條第2項,規定業者應在每年年底時,確認次年符合退休條件卻仍在職的勞退舊制勞工人數,並於次年3月底前提撥足額的勞工退休金準備金,凡未依規定辦理者,勞動主管機關應依法裁處罰鍰。本案相關違失,經監察委員陳小紅、楊美鈴於106年6月7日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後,持續追勞動部改善情形,得悉勞動部已採下列策進作為:
一、 有關截至106年3月底,國防部、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及嘉義縣政府等公部門,均未確實遵守法令,致105年度未補足差額合計高達44.31億元,勞動部疏於督導之違失部分:
勞動部已於106年6月26日函請上開公部門儘速籌措經費補足,經該等機關檢討研議,將以動支其他預算、以年度人事結餘款、調高提撥率、分年度編列預算等方式,儘速補足差額。
二、 針對勞退新制自94年7月實施以來,勞動主管機關未善盡督導職責,導致業者長期未依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105年底,累積欠繳月數合計逾12個月之業者,高達7,919家部分:
經勞動部督促地方政府持續催繳及輔導,截至106年5月底,累積欠繳月數合計逾12個月之業者,已降為6,587家。
三、 關於截至105年底,尚有8,407家業者未依規定辦理,未補足之準備金差額達313.77億餘元,但勞動主管機關僅裁罰46件,罰鍰只有423萬元,因此,在裁罰處分及額度上仍有檢討空間缺失部分:
勞動主管機關積極執行裁罰規定,截至106年7月21日止,共裁罰52件,罰鍰合計549萬元,已超越105年裁罰績效,且至106年8月10日止,足額提撥之業者已達10.7萬家,占全部舊制家數之95.51%。
監委仍將持續追蹤後續改善成效,督促勞動主管機關積極督導業者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確實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