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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漠視埤塘違法養殖,監察院糾正農委會

  • 日期:106-11-08

今(106)年6月份桃園地區埤塘傳出吳郭魚湖泊病毒疫情,此引發埤塘養殖吳郭魚合法性之疑義,引起社會矚目。本案經監察委員仉桂美自動調查,監察院財政與經濟委員會於今(8)日通過提案,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長期漠視埤塘違法養殖近20年提出糾正案。
監委表示,桃園地區素有「千塘之鄉」的美譽,而埤塘肩負重要灌溉及生態功能,無論在「水利法」及「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蓄水池、圳魚介捕採管理要點」中均有明定不得養殖水產物或人為放殖任何魚介、家禽。
但調查過程發現,埤塘承購戶使用專業養殖設備(自動投料機、打養機),放養量達15萬尾,且桃園地區放任埤塘養殖水產物之行為達20年之久,而如此規模之養殖行為竟又規避漁業法,明顯破壞漁業秩序。本案歷次函詢農委會究其具體情形,該會一律答復「各埤池內之魚介應屬天然魚介,並無開始放養時間」,關於責任歸屬,農委會竟又表示「此實屬農田水利會自治事項之一環,故應由農田水利會依相關規定辦理」,顯見農委會明顯規避埤塘違規養殖之實情,且推諉塞責。
農委會身為農田水利會及漁業之中央主管機關,且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2條之2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條、第35條第1項及第36條規定,農委會對於農田水利會業務負有監督與輔導之責,農田水利會有違反法令或怠忽任務時,農委會應予糾正或制止,爰本院對於農委會怠於監督與輔導農田水利會及推諉塞責行為提出糾正。
此外,埤塘養殖違反「水利法」規範部分,主管機關水利署未能確實督促農田水利會辦理灌溉事業設施範圍之劃定並加以落實,使相關規定形同虛設,有待檢討改善。
有關本次疫情之處理,監察委員指出,農委會之防疫及通報處置作為尚稱迅速,但迄今仍無法界定此次病毒之致病力,亦即對此病毒之掌握資訊尚極有限,顯然難以據此建立最適當防疫措施與避免產業衝擊,亦有檢討改善必要。監委重申,期待農委會能確實就上述違失具體檢討,以兼顧埤塘之合法使用,並維持我國吳郭魚產業之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