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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政府縱放八里污水處理廠排放未經初級沉澱池處理之污水 污染海洋環境

  • 日期:106-11-08

今年4月間媒體報導八里污水處理廠將污水直接排入海洋,造成海域環境遭受污染,基於漁民生計恐受影響,且有嚴重違法之情事,監察院林雅鋒委員及江綺雯委員隨即立案展開調查。經調查後發現,臺北市政府身為八里污水處理廠(位於新北市)的操作營運管理機關,竟同意並放任代操作廠商兩度將未經初級沉澱池處理之污水直接繞流排放入海,確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標準操作程序(SOP)「不得繞流排放」之規定,並有影響海洋環境及生態之虞。以上種種缺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召開於本(8)日之第5屆第43次聯席審查會議,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委員及江綺雯委員提案並糾正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被糾正之主要違失如下:
一、 臺北市政府所屬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下稱臺北市衛工處)於105年12月間,罔顧非有緊急狀況並獲上級主管及地方環保機關同意,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污水,未經過初級沉澱池,不得直接繞流至海洋放流抽水單元之法令規定,竟率爾同意備查該管位於新北市之八里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廠商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標準操作程序(SOP)「不得繞流排放」規定之「初級沉澱池(東、西池)進水渠排空清理修繕計畫書」,致生106年2、3月間將未經初級沉澱處理之污水直接繞流排放海洋情事,核有重大違失。
二、 臺北市衛工處掌理污水下水道、污水處理廠等工程之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管理,且於八里污水處理廠配置有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理應具備污水處理專業知能並熟知相關法令規定,詎竟曲解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標準操作程序規定,辯稱繞流渠道亦具備沉澱池之沉澱效果,放任廠商於初級沉澱池進水渠排空清理作業期間,兩度開啟分水井海洋放流繞流閘門,將未經沉澱處理之污水直接繞流至海洋放流抽水站濕井並排放入海,事後尚飾詞諉過卸責,相關行政作為確有違失,難辭其咎。
調查報告另針對八里污水處理廠初級沉澱池進流渠道清淤作業空間是否足夠、作業流程是否合法妥適;及行政院於106年7月同意「淡水河系下水道系統」(含八里污水處理廠)移交新北市政府接管後的相關行政作業等,請臺北市政府及相關機關應檢討改進及賡續推動辦理:
一、 八里污水廠初級沉澱池進流渠道清淤每3年始作業1次,其作業空間是否足夠、作業流程是否合法妥適,亟需確實檢討;為避免類似本案情形再次發生,確保鄰近海洋環境之潔淨,該廠營運管理機關臺北市衛工處實應記取本次經驗,尋求解決之道,並應訂定作業準則,以為後續執行規範。
二、 行政院既已於106年7月間函示原則同意「淡水河系下水道系統」移交新北市政府接管,並請臺北市政府儘速召開「淡水河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委員會」進行協調,臺北市政府允宜會同新北市政府、內政部營建署賡續推動辦理相關移交接管作業,以符實際。
2位監委語重心長指出,環境基本法第4條已明確揭示:「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八里污水處理廠每日污水處理量高達約132萬立方公尺,經初級沉澱處理後即以海放管排放入海,如此大量的污水如未確實處理至符合海洋放流水標準再放流,勢將對海洋環境及生態造成嚴重污染。因此,臺北市衛工處自應確實操作污水處理設施,完備污水處理流程,以保護海洋環境。但是本案臺北市衛工處辯稱未經處理繞流排放污水量約1,800立方公尺,僅占總污水處理量約0.3%云云,顯未重視保護海洋環境之責任與義務,亦非政府機關營運管理之污水處理廠應有之作為。為了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臺北市衛工處應該記取本案經驗,尋求解決之道,以確保海洋環境潔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