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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怠忽職守 未能依法監督各地方政府查處殯葬業者所私設之「禮廳及靈堂」

  • 日期:106-11-09

今年5月間媒體報導為實施醫殯分流制度,殮、殯、奠、祭設施依修正通過之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將於106年7月1日強制退出公私立醫院,恐有影響民眾權益之情事,監察院江綺雯委員、尹祚芊委員及林雅鋒委員隨即立案展開調查。經調查後發現,內政部明知國內殯葬業者所私設之「禮廳及靈堂」(俗稱民間會館),悉數未經合法申請設置,係長期違規營業,卻怠未監督各地方政府依法積極取締處理;而且各地方政府之執法尺度亦寬嚴不一,徒使公權力淪喪,肇致法令形同具文等情,針對以上重大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日之第5屆第40次會議,通過上述3位監察委員之提案並糾正內政部。
內政部被糾正之主要違失如下:
一、 內政部查復本院指出,當前殯葬業者所私設之禮廳及靈堂多設置於都會區殯儀館周邊,並以殯葬服務業之辦公處所立案,但其使用土地分區多屬住宅區,已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另是類場所未經核准以提供公眾辦理殮、殯、奠、祭為業,亦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惟目前各地方政府對於疑似違反規定之業者,多為經人檢舉且查證屬實者,始予以裁處,可見各地方政府並未切實依照上開法令行政。
二、 依現行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第4款及第14款規定,「禮廳及靈堂」為該條例明文規定之殯葬設施;而同條例第3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同條例第3條第2項第1款第2目:「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殯葬業務之監督。」同條例第3條第2項第2款第7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足見內政部負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殯葬業務監督之法定職責。
三、 惟查內政部全面清查殯葬業者私設「禮廳及靈堂」,迄今全國共計67家,悉數未經合法申請設置而違規營業,而禮廳及靈堂為殯葬管理條例明文規定之殯葬設施,但於105年1月至106年8月底,卻僅消極裁罰52件(其中僅新北市政府有6件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14條予以裁罰,而其他縣市政府鮮少以「禮廳及靈堂」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而依法取締查處);上述違規情節業已存在多年,該部卻視若無睹,未能依法監督各地方政府依法積極落實執行取締處理工作、各地方政府執法尺度亦寬嚴不一,徒使公權力淪喪,肇致法令形同具文,顯有違失。
調查報告另針對下列事項,請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應檢討改進及賡續研議推動辦理:
一、 內政部允應妥為督促直轄市政府,完備足夠豎靈拜飯區之設置,俾可紓解都會地區原本在公私立醫院辦理治喪事宜之弱勢亡故病患家屬無處辦理治喪事宜之窘境。
二、 內政部允宜探究殯葬業者不合法申設「禮廳及靈堂」之癥結所在,在殯葬管理條例修法通過後,尤須設法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措施,並早日促成其合法營業,以協助殯儀館紓解治喪案量。
三、 內政部、衛福部依法於106年7月1日如期實施醫殯分流制度,經查實施初期3個月,除了豎靈拜飯區有待擴增與「禮廳及靈堂」亟待合法化之外,應避免產生其他殯葬設施供需失調之民眾怨懟情事。
四、 衛生福利部允宜促請各醫院提供在院亡故病患家屬,更周延細膩之身後事醫院端相關治喪服務資訊,兼顧喪家之身心靈撫慰,期其於規劃亡故病患身後事時,能處變不慌亂、生死兩相安。
3位監委語重心長指出,「禮廳及靈堂」為殯葬管理條例明文規定之殯葬設施。但是本案內政部卻被動應監察院之要求,始於106年8月30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清查殯葬業者私設「禮廳及靈堂」之情形,迄今全國9縣市共計67家,悉數未經合法申請設置而長期違規營業,但於105年1月至106年8月底,卻僅消極裁罰52件,足見該部未能監督各地方政府依法積極取締處理;而且各地方政府之執法尺度亦寬嚴不一,徒使公權力淪喪,肇致法令形同具文等情,顯非政府權責機關依法行政應有之作為。為了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內政部應該記取本案經驗,妥為謀求解決之道,以確保殯葬事業之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