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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正夯 監察院提出調查研究報告助推前瞻規劃

  • 日期:106-12-06

監察院年度通案性案件「『以房養老』政策之研析」,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今(6)日上午通過陳小紅委員、陳慶財委員、江綺雯委員及林雅鋒委員所完成的調查研究報告。
調查研究報告指出,當前我國人口老化速度日益加速,從目前我國老人經濟安全保障體系、老人自有住宅情況及居住型態等面向觀察,我國「以房養老」政策的推行具有發展潛力與必要性,建議政府應以前瞻的態度及早因應面對、擘劃全盤戰略,創造民眾、業者及政府的三贏。
金管會統計資料顯示,自合庫銀行於104年11月間率先推出國內首宗商業型「以房養老」專案「幸福滿袋」,截至106年8月底,短短2年,已有10家金融機構開辦「以房養老」業務,承貸總人數達1,872人,共涉及1,913棟房屋,總金額約新臺幣102.3億元,凸顯商業型「以房養老」具未來發展潛力,並符合政府的「高齡化金融創新」策略。惟政府似未積極協助金融機構突破現行困境,態度上略顯消極。調查研究報告爰建議政府應參採國外經驗,從制度面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協助業者降低風險,擴大市場規模,以嘉惠更多民眾。
此外,現行商業型「以房養老」主要提供金錢支應,未附加社會福利媒合服務,恐難以照顧低房產價值或以服務需求為導向的長者;因此,公益型「以房養老」仍有存在的必要。然而,中央公益型「以房養老」方案的設定資格條件過於嚴苛,且缺乏穩定財源,以致窒礙難行,從102年推動迄今並無任何案例可累積實務經驗。而臺北市公益型「以房養老」方案雖已有5組不同類型承貸個案,囿於財政負擔,復加法律、家庭、房產等三大層面問題,似亦難以永續並擴大規模。監委於研究報告中建議,政府應思考在現行商業型「以房養老」商品下,建立提供信託、保險與媒合福利服務等相關產業鏈結的機制,並研提更具財務可行性同時能兼顧弱勢族群照護的公益型方案,促成公益型與商業型「以房養老」制度之並行不悖。
為能建構完善的「以房養老」制度,監委建議中央政府應思忖成立跨部會專責單位,統籌「以房養老」政策之制定,並訂定執行計畫,增修相關法令,調和中央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且提供專業諮詢服務、資訊傳遞及服務轉介平台,結合「跨領域」、「跨部門」、「跨機關」動能,與民間機構通力合作。
調查研究報告進一步指出,保險業參與「以房養老」業務,尚需解決若干法制面、政策面、執行面問題,並詳予評估民眾之接受度。監委於親訪日本實施「以房養老」將近40年的經驗後,發現日本「以房養老」採公益型與商業型並行制度、終身型貸款方案、調整貸款成數、每年重新鑑價、貸款年限依不同貸款主體而有差異、尊重不動產所有權人處分權等作法,均值我國參考與借鏡。此外,我國「民法」第881條之4及「銀行法」第38條等規範,是否阻礙了金融機構開辦終身型「以房養老」方案之可能,主管機關亦允應儘速釐清外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