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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收容愛滋專區9個月,違法單獨監禁4個月,不當禁止教化活動,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高二監

  • 日期:106-12-13

「許姓受刑人向本院陳訴:其於高雄第二監獄服刑,詎高二監未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俗稱愛滋病毒,下稱HIV)之陳姓受刑人隔離配住愛滋病患收容專區,致其他受刑人處於被傳染危險之中;其因向本院陳訴前揭情事,即遭不當獨居監禁、阻斷恩典班教化及認定違規『串房』,致損及權益等情」一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日(13)通過監委高鳳仙之糾正案及調查報告。
高鳳仙指出,高二監於105年1月26日獲衛生局確認陳姓新收受刑人為HIV感染列管舊案後,護理師以電話分機通知戒護科內勤及正舍主管後,戒護科卻未為處理,遲至該監年度性病篩檢再次確認後,始於105年10月20日將陳姓受刑人改配房舍,遲延未依法將受刑人收容於HIV感染專區照護長達近10個月,核有嚴重疏失。
高鳳仙表示,蕭姓新收受刑人於105年1月4日之篩檢HIV結果為陽性,惟醫事檢驗所卻漏未將其列入陽性總表,該監疏未查驗該總表與採血名冊內容是否相符,遲至105年11月4日因年度性病篩檢再次確驗蕭姓受刑人為HIV感染者,始將其改配房舍,遲延未依法將收容於HIV感染收容專區照護長達9個月,顯有違失。
高鳳仙說,高二監因許姓受刑人對該監處理事件方式表達不滿、陳情該監未將愛滋病患陳姓受刑人收容於專區、以許姓受刑人以避免其情緒影響同房受刑人作息、避免其向其他受刑人傳遞該訊息導致受刑人恐慌、一再高聲交談無視管教人員勸阻等理由,僅經戒護科長核准,自105年10月6日至106年2月7日止將許姓受刑人獨居監禁長達4個月,違背獨居監禁應經機關首長核准及期間不得超過30日之函令,核有違失。
高鳳仙說,高二監在許姓受刑人在獨居監禁期間,自105年11月25日至106年2月7日共2個半月,禁止其參加恩典班,僅給予個別輔導及特別輔導各1次、認輔3次;自106年2月7日至106年3月21日配住違規房正舍約1個半月期間,禁止其參加恩典班,僅給予特別輔導2次、認輔1次,不當限縮對許姓受刑人之教化活動,亦非正當。
除了上開四點違失糾正高二監外,高鳳仙表示,矯正署於臺北、彰化、臺南及花蓮監獄等4所矯正機關設立進修補習學校,辦理國民基本教育及進修教育,立意良好。但有些學校對於受刑人之報考資格,設有執行期間違規達2次以上者、最近1年內有違規紀錄者即不可考報考之規定,造成稍有不慎違規即無法報考之困境。矯正署應對適度放寬違規紀錄、違規期間及次數之限制,以維護受刑人之受教權益。
詳細糾正內容如下:
一、 高二監於105年1月18日施予陳姓受刑人新收收容人健康檢查,HIV初篩結果呈現陽性反應,經該監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證,於105年1月26日獲確認陳姓受刑人為HIV感染列管舊案,該監衛生科辛瑜祺護理師當日打戒護科內勤李志明分機電話及正舍主管簡志郎分機電話,通知陳姓受刑人確診通報為愛滋病患,然李志明及簡志郎接獲電話通知後,卻未將陳姓受刑人改配忠舍HIV感染收容專區,遲至該監於105年9月23日施行在監收容人年度性病篩檢再次確認陳姓受刑人為HIV感染者後,始於105年10月20日將陳姓受刑人由愛舍改配房至忠舍,致陳姓受刑人遲延未依規定收容於HIV感染專區照護長達近10個月,核有嚴重疏失。
二、 高二監委託立人醫事檢驗所辦理收容人HIV篩檢業務,該監蕭姓受刑人於105年1月4日接受新收收容人性病篩檢時,該所初步篩檢HIV結果為陽性,惟其於105年1月12日提供該監之採血名冊雖有蕭姓受刑人HIV篩檢結果為陽性之明確記載,惟陽性總表竟漏未顯現蕭姓受刑人之資料,該監疏未逐一查驗陽性總表與採血名冊之內容是否相符,致未能即時確驗蕭姓受刑人為愛滋病患者並將其收容於忠舍,迨至該監於105年9月23日施行在監收容人年度性病篩檢,再次確驗蕭姓受刑人為HIV感染者,方於105年11月4日將其由愛舍改配房至忠舍,致其遲延未能收容於HIV感染收容專區照護長達近10個月,顯有違失。
三、 高二監於105年10月6日因許姓受刑人對該監處理事件方式表達不滿,而以避免其情緒影響同房受刑人作息為由,將其獨居監禁。又因許姓受刑人於105年10月底陳情該監未將愛滋病患陳姓受刑人收容於專區忠舍,而以避免其向其他受刑人傳遞該訊息導致受刑人恐慌為由,將其繼續獨居監禁至106年2月7日止,始改配違規考核房群居。嗣該監又以其一再高聲交談無視管教人員勸阻為由,將其獨居監禁至106年3月13日止。高二監所為,違背獨居監禁應經機關首長核准及期間不得超過30日之函令,僅經戒護科長核准,將許姓受刑人獨居監禁長達4個月,核有嚴重違失。
四、 監獄行刑法明定,監獄對於受刑人有施以教化之義務,高二監卻對於收容於正舍違規房之受刑人,均採取禁止參加恩典班之措施,即有不當。再者,其在許姓受刑人自105年11月25日至106年2月7日共2個半月獨居監禁期間,禁止其參加恩典班,僅給予個別輔導及特別輔導各1次、認輔3次;自106年2月7日至106年3月21日配住違規房正舍約1個半月期間,禁止其參加恩典班,僅給予特別輔導2次、認輔1次,不當限縮對許姓受刑人之教化活動,亦顯未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