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3)日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監委林雅鋒提案之調查報告,促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共同研議檢討改正現行少年觀護所分界收容、專業人力、管理制度及院檢提解等面向之運作。
調查報告指出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共同檢討之主要情形如下:
(一)兩公約、兒權公約及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對於非行少年在法院審理期間之收容措施,強調應以保護少年為前提,追求其最佳利益、非機構處遇優先、人道待遇、保護其人格尊嚴等目標。我國少年司法收容之處遇仍以戒護及戒治為主,欠缺保護之概念。
(二)全國現僅存臺北及臺南少年觀護所為獨立設置,其他少年觀護所均與收容成年人的看守所、監獄、戒治所「合署辦公」,無獨立空間,亦缺乏充裕及專業之人力,少年則與成年收容人「分界收容」。且近4年來少年觀護所經費逐年遞減,占矯正機關整體預算之比率不及2%,少年收容環境顯不利於鑑別少年身心狀況及積極協助非行少年回歸校園及社會。反觀部分執法人員對收容少年真誠付出的愛心努力及個案改善成效,成為收容少年的「重要他人」的正向支持力量,司法院及法務部允應寬列經費,引進專業人力及教育輔導資源,給予最大的支持。
(三)目前全國有16所少年觀護所在看守所及戒治所內「合署辦公」,少年之收容環境與成人被告及受刑人大同小異,實務上更發生數起少年遭成年受刑人或管理人員毆打之案例,而部分少年觀護所收容之少女因人數較少,軟硬體環境及教育資源更為不足。少年處此環境下,不無自我標籤及感染惡習之虞,法務部矯正署允應儘速檢討,司法院亦應督促所屬少年法院(庭)落實督導改善。
(四)法務部迄未訂頒管理收容少年之相關規範,各少年觀護所對少年施以監禁封閉式之處遇,並採取高度之戒護措施。與少年宜教不宜罰之精神及國際人權規範有違,法務部允應會商司法院,儘速檢討改善。
(五)少年法院(庭)與少年觀護所就收容少年身心狀況之掌握及聯繫機制有待強化;部分法院督導流於形式;少年受感化教育裁定後,於少年觀護所等待法院車輛移送至少年輔育院執行之期間過長;多數法院、地檢署法警提帶少年出庭時,將少年與成人收容人連銬同車提帶,違反成少分離原則,均嚴重損害少年最佳利益,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儘速檢討改善。
(六)近年來各少年觀護所收容人數銳減,分散設置少年觀護所,無法兼顧司法資源之有效利用,亦難以引進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及醫療等專業人力及教育、福利資源。司法院及法務部允宜務實檢討採取分區集中、單獨設置之可行性;中、遠程目標則宜仿效日韓立法例,採取學校化之開放式機構處遇,充實友善家屬探訪之軟、硬體環境。
(七)法務部宜參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建言及國際人權思潮,考量放寬少年受刑人於屆滿23歲後,得依其教育需要,續留明陽中學至該級教育階段完成之可行性。
調查報告並指出下列少年司法實務運作未落實少年司法福利化之基本精神,要求司法院應儘速研議改進:
(一)自101年迄106年8月底,法院審理期間被裁定收容少年觀護所之兒童達178人,人數甚多。鑑於少年觀護所收容對象以15歲以上少年為主,復未提供兒童妥適之替代教育,兒童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是否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及達成教育輔導的效益,實令人質疑。司法院允宜協調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等主管機關,儘速設置觸法兒童之安置處所。
(二)法院裁定少年羈押禁見,應依法視個案情節決定其得與家人、師長會面之範圍,而不得全面禁止少年與任何人會面。惟101年迄今有11件21名少年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單獨隔離監禁於狹小囚室,不能與家人、親友、師長通信會面,禁止收看電視、收聽廣播,開封日每日僅有30分鐘活動,欠缺人際活動及必要之教育輔導,亟待檢討改善。
(三)少事法裁定收容之法定要件過於抽象,加上實務運作上涉及其他機關之配合,及轉介、輔導等諸多面向問題,致審理實務上法官不得不先行採用收容之手段,與應然面存有若干差距。為落實少年法院(庭)審理專業化之要求,司法院允宜彙整資源整合模式並訂定程序保障之作業流程,提供法官辦案之參考,並宜研究少年之收容或羈押裁定宜否增列強制護佐制度,或仿效家事事件建立程序監理人之制度,令具有兒少保護知識經驗之專業人士參與,並合理限制收容期間及增加管考機制,以確保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