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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監外作業新制規劃失當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矯正署

  • 日期:106-12-13

法務部106年3月13日頒布「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增加自主監外作業制度,惟法務部矯正署規劃此項獄政新制卻未盡完備,且對臺北女子看守所未能善盡監督指導之責。6月間實施新制,8月初即發生受刑人脫逃事例,不僅無法落實防衛社會及預防再犯之矯正功能,而且引發社會大眾質疑聲浪,也有專家學者呼籲應再強化相關配套措施。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13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江明蒼調查矯正署未善盡監督職責,致臺北女子看守所對於本案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之執行失當,均核有疏失之調查報告。除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外,也要求法務部應督促臺北女子看守所檢討改善相關執行作為。
糾正案文指出,法務部矯正署負責矯正政策之規劃,應著眼於整體刑事司法體系需兼顧防衛社會及預防犯罪人再犯兩種功能。而受刑人自主外出作業之制度如規劃不當,可能以上兩者功能均無法達成。本件受刑人脫逃事例,凸顯矯正署對本制度之規劃仍未完備,對臺北女子看守所之指導及監督亦有不周,核有怠失。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法務部矯正署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獄政新制,目的在提升受刑人復歸社會之能力,以及增加自由刑處遇半監禁的作法,其理念固值鼓勵,惟制度之設計尚未完善,臺北女子看守所對本案監外作業受刑人篩選及輔導教化未盡妥適,又未能關懷受刑人思念親人之不適應情形,導致脫逃事件發生,容有失當。
調查報告也指出,法務部應督導所屬加強研議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之配套措施及風險評估,促使受刑人的更生能力能及早提升,但亦能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假以時日,允應考慮設置工作釋放中心,並應觀察受刑人參與意願、脫逃率之高低、社會認同率等情形,適時檢討政策之作為。法務部亦應正視推行自主監外作業所增加之業務,深入研議更有效地利用現有人力,並延請教誨志工襄助特定教化工作,進而提升此項獄政新制之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