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年度巡察行政院 監察委員楊美鈴就「政府部門未重視勞工權益,未率先依法提撥足額舊制勞退準備金」代表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發言表示應慎重檢討;行政院賴院長清德回應:往後持續對勞工的保障事項予以強化。

  • 日期:106-12-26

監察院今(26)日巡察行政院,楊委員美鈴代表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就「舊制勞退準備金提撥未足額之檢討」議題,發言表示:勞工退休金制度,以94年7月1日為分水嶺,依「勞動基準法」辦理為舊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為新制,兩制度並行。截至105年底,仍適用「舊制勞退」勞工約106.2萬人,所涉事業單位達11萬2,527家,「舊制勞退」雖於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範雇主應提撥勞退準備金,但要求提撥率為2%至15%,如遇經營不善或有意逃避責任的雇主,往往發生不按月提撥,產生提撥不足,員工退休後仍無法安心頤養狀況;鑒於前些年發生因歇業、清算、惡性倒閉或宣告破產時,雇主除積欠員工薪水之外,亦因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無法立即支付大筆的舊制勞工退休金、資遣費之狀況,引發許多關廠工人的陳抗事件,包括以佔領台北車站,以及臥軌等激烈抗爭方式表達對政府之不滿,監察院亦曾接受陳情,介入調查,政府有關部門於是再強化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並進行修法,除原有勞基法第56條第1項按月提撥規定外,新增第56條第2項補足差額規定,規範雇主應於年終預估次1年度符合退休要件勞工之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以增加1個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準備金之提撥。
上開修法完成,確實使勞工之勞動債權可獲得進一步保障。惟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事業單位未依法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問題,案經監察院調查結果:部分公部門未率先依法提撥及籌編預算因應,未足提撥金額,迄至106年3月底,高達44.31億元;復對於選擇及保留「舊制勞退」之106.2萬名勞工,勞動部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未善盡督導職責積極查處,迄105年底,累欠逾1年者達7,919家,逾5年者2,996家;地方政府亦未落實裁罰,105年間,8,407家未辦理、未足提撥313.77億餘元,惟僅裁罰46件,罰鍰僅423萬元,爰予糾正。後續檢討改善中,又再發現有公部門,遲自今年,始將縣市升格時,承接所轄清潔隊員移撥前之年資納入,及新增停車收費管理員所需退休金,共遽增約25億元。
楊委員進一步表示,回顧這幾年來的關廠勞工抗爭事件中,政府部門所以節節退讓,固然是基於保護弱勢的勞工維護社會和諧考量,但主要原因應歸咎係政府確實未盡監督雇主提撥勞退金導致問題發生,政府當然須負起解決的責任。是以,對於「舊制勞退」準備金之提撥,政府勞工主管部門,應引以為戒,於差額未擴大惡化前即應積極查處督促所轄事業,在法定期限內補足應提撥之準備金,而公權力亦應提前介入注意保障勞工應有的法定權益,千萬不要走到要收拾殘局為時已晚的窘境,屆時就算平息落幕,對政府財務非預期的支出而言,仍屬不值。
行政院賴院長清德說明:舊制勞退依勞基法第56條規定提撥儲存的帳戶所有權在雇主,確實保障不足,因此,個人在立法院時主動提案增訂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補足差額之規定,往後持續對勞工的保障事項予以強化。至於臺南市員工部分,逐年編列預算補足,雖無法一次補足,至少應保障次一年度退休勞工之退休金的提撥,予以補足。
勞動部蘇次長麗瓊回應表示感謝楊委員以預防的角度關切舊制勞退提撥的問題,確實有檢討空間。該部已加強查核,目前舊制勞退帳戶,雖均已開戶,惟提撥率確仍有努力空間,而提撥不足部分多係小型企業,該部將逐一列管、加強輔導;另仍有7縣市未足額提撥部分,將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應提撥人數部分亦將加強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