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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年度巡察行政院 監委高鳳仙對鹿窟事件與反迫遷事件,請行政院基於轉型正義,研議修正國安法、眷改條例、補償法規,成立鹿窟紀念館,暫緩執行拆屋還地,以維護基本人權。

  • 日期:106-12-26

本(106)年12月26日本院各常設委員會巡察行政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由高鳳仙委員以「轉型正義~鹿窟事件與反迫遷事件」議題提出詢問。
壹、鹿窟事件
高鳳仙委員表示,監院通過之鹿窟事件調查報告顯示,約有1000人遭逮捕,135人被判刑確定,其中41人被處死刑,因不當審判或損害人民權益而造成國家賠償或補償7億餘元。
高鳳仙指出,對此事件,行政院、國防部、文化部等機關應研議採取下列措施,以達成轉型正義保障基本人權之目的:
1. 許多被逮捕、拘禁、刑求村民,因未移送偵查審判,且官方未留下紀錄,所以不能獲得賠償或補償,行政院應研訂相關補償法令或措施,以保障受害村民的權益。
2. 135人被判有罪確定,原本可以依戒嚴法第10條規定於解嚴後提起上訴,卻因解嚴前14日公布之「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規定而喪失上訴權利。行政院應積極研議修正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賦予被告依法上訴之權利,讓遭受不當審判者得以平反,撫平傷口。
3. 70餘位村民連署陳情在鹿窟地區設立鹿窟事件紀念館,或在國家人權博物館建立「鹿窟園區」,行政院、文化部及國防部等相關機關應與地方政府共同研議,建立紀念館及園區,以保存相關資料,記取歷史教訓,避免將來悲劇再生。
貳、反迫遷事件
高鳳仙表示,國防部辦理眷村改建,因許多居民發起反迫遷抗爭,且13個自救會及100餘位眷戶提出陳情,故申請自動調查。
高鳳仙指出,國防部對於「同意改建眷村」內之不同意改建眷戶,以及「不同意改建眷村」內將房屋出租營利之眷戶,均不僅註銷其眷戶資格,而且還提起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所以引起抗爭。
高鳳仙說,眷村村民表示,他們年輕時為保家衛國而與敵軍戰鬥,年老時卻必須為保護住宅與原本應保護他們的國防部抗爭,情何以堪。
高鳳仙表示,行政院及國防部對於眷村抗爭問題多年未解,積怨日深,可以考慮基於轉型正義觀點,採取下列措施以化解紛爭:
1. 「同意改建眷村」部分:眷戶因不同意改建而被訴請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利,其所受待遇,比可以領拆遷補償費之違建戶還差,經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違憲,因而修正眷改條例第22-1規定,讓不同意改建戶有領取拆遷補償費機會。但該條文卻因不同意改建戶不能減免不當得利,不能給予低率貸款,且通知期限無彈性等,待遇還是比違建戶還差,有違憲之虞。行政院、國防部應與該條文原提案委員立委黃昭順及劉世芳等,共同提出再修正條文,以保護不同意改建戶之居住相關權益。
2. 「不同意改建眷村」部分:眷戶因將房屋出租而被訴請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利,國防部如將房屋拆除收回土地,因土地狹小零散,無法使用,且依現行法令無法標租或標售,將衍生再遭他人占用、增加清潔維護費用等問題。行政院及國防部應基於照顧居民及有效管理國有土地之立場,研議僅收取不當得利或土地使用金,暫緩執行拆屋還地之可行性。
參、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回應
1.國防部馮部長表示,因監察院的調查才知道有鹿窟事件,對於本案有需要之處,本部都會密切配合。之前在調查過程中也提供了許多資料,而對於受害的無辜民眾應該給予正義支持。至於眷村改建部分的處理一定要合情合理合法,對於願意守法者會盡量協助,這些方面本部都會盡最大努力。
2.文化部鄭部長表示,鹿窟事件是五○年代人權大規模受害的案件,的確需要民主社會從轉型正義角度出發還原歷史真相與平反;本人擔任立委時期也曾提出國安法第9條修正案,該法條的確剝奪白色恐怖時期相關政治受難者的再審權利,這方面的司法平復非常重要。此外,本部主管之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已在本月三讀通過,針對鹿窟事件與其他臺灣不義遺址的盤點、保存,與重大事件口述歷史都將努力進行,以協助還原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