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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調查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糾正行政院及勞動部,對外界所提意見,本院之回應

  • 日期:107-01-05

一、 本院僅對行政部門相關作為之重大違失依權責予以糾正,與立法院無涉
調查委員於1月3日下午記者會及新聞稿中均已清楚說明,基於五權分立之精神,「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之審查結果,本院完全尊重,僅對行政部門相關作為之重大疏失依權責予以事後監督,與立法院無涉,要無對立法院做任何指點之情事。
二、 本院係以行政院自行訂頒之評估標準,檢視行政部門有無落實、達成該標準,別無其他苛求之標準
依照行政院訂頒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草擬作業(一)構想要完整:法規應規定之事項,須有完整而成熟之具體構想,以免……法規施行後不能貫徹執行……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以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各機關研擬法案,除應遵照『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應切實注意下列各款規定:……四、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爰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行政院審查修正草案內容時,自應依行政院所訂定之上開規定,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惟檢視勞動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事前評估作業,及行政院審查過程,幾乎完全背離上述規定,對於物價上漲、勞工及企業所受的衝擊、中小企業面臨的困境等等,並未進行深入評估,甚至未予評估。調查委員係以行政院上述規定之標準,檢視行政部門有無落實、達成上述之評估標準,別無其他苛求之標準。
三、 法案審查需層層把關,審慎研議。本件未設緩衝期,行政院難辭其咎
法案審查需層層把關,審慎研議。本件未設緩衝期,行政院難辭其咎。勞動部105年6月24日陳報行政院「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該次修正條文之實施日期,勞動部原定有緩衝期間,惟經行政院審查後,變更為無緩衝期間。按勞動部基於多年修法之經驗,自有一定之專業考量(104年5月15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將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修正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設有半年之緩衝期規定),行政院竟認為可立即施行,毋需緩衝,非僅忽視專業,且未善盡法案審查之責,有失周延。致勞動部原擬之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一例一休」)等關係重大之條文,均無緩衝,除各工(公)會紛紛要求勞動部解釋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相關疑義外,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亦有疑義而要求勞動部解釋之件數高達24件,各界措手不及,無法調適,新法之執行,難以順暢,怨聲載道。另,同時導致勞動部宣導不及,於法令生效後先予輔導,不予處罰,自動延後檢查期,未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之本旨。
四、 本調查報告係糾正勞動部及行政院修訂法律草案過程相關作為之重大疏失,與修法之次數或高度無關。
本調查報告係糾正勞動部及行政院修訂法律草案過程相關作為之重大疏失,與修法次數或高度無關,並無「每個法律重新修正,監察院就來糾正1次」的問題,何時修法?修正幾次?完全尊重行政院及立法院。(本院陳慶財、方萬富、李月德、楊美鈴及江明蒼等5位監察委員基於職責以及對於勞工權益與產業發展之關心,於106年6月間申請自動調查,其時點早於行政院106年11月再次函請立法院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查期間接獲陳訴均予併案並滾動檢視本案行政部門之相關作為)
五、 行政院之發言,並未針對本院糾正之內容表示意見,反以移轉焦點之方式發言,並非妥適。本案調查委員以沈痛的心情糾正行政院及勞動部,只望爾後不再發生類此修法過程之重大疏失造成社會重大紛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