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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彰化縣圳溝堤岸供作道路之維管權責,迄106年11月10日止,仍有289件尚未完成釐清,問題延宕未決且損及人民權益,監委仉桂美、劉德勳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2-07

我國各縣市農田灌溉之圳溝堤岸,常為民眾通行便利而逐漸成為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依地方制度法第19、20條規定,此類「道路」管理維護,應屬地方自治事項,納入道路體系管理,惟事實上地方政府均未維護管理。案經監察院於101年調查後,函請行政院持續督飭農委會依本院調查意見,以及該會102年1月17日與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各地方政府及各農田水利會研商「農田水利會圳溝堤岸作為民眾道路通行使用管理權責分工原則」會議決議、104年7月16日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各地方政府及各農田水利會研商「農田水利會圳溝堤岸作為民眾道路通行使用管理權責分工」會議結論,協調各農田水利會與地方政府進行協商,釐清圳溝堤岸供作道路之維管權責。
嗣據農委會函報資料,該會自102年起督導各農田水利會辦理圳溝堤岸兼作道路使用清查作業,提供相關資料請地方政府辦理協商、會勘及後續釐清管理權責事宜,截至去(106)年11月10日止,圳溝堤岸兼作道路使用完成釐清管轄權者雖有1034件,惟仍有968件尚未釐清管轄權,且部分地方政府配合意願低,遲不願與水利會釐清權責,其中又以彰化水利會、彰化縣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公所案件最多,尚有289件未完成釐清管轄權,問題延宕未決且損及人民權益,究其原因為何?相關機關與人員有無違失?自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故申請自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