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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指出,「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惟主管機關卻未針對是否具備必要性、公益性,公共利益有無明確化、最大化,訂定審認標準,亦未規範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或比率時之主導更新方式,招致「民間實施者透過都市更新手段以小吃大,蠶食鯨吞公有土地」物議

  • 日期:107-02-08

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8日指出,「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惟主管機關卻未針對是否具備必要性、公益性,公共利益有無明確化、最大化,訂定審認標準,亦未規範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或比率時之主導更新方式,招致「民間實施者透過都市更新手段以小吃大,蠶食鯨吞公有土地」物議。內政部宜就公有土地參與都更之公益性與必要性等疑義,加速相關法制作業,充分發揮有效應用公有土地促進都市再生之功能。
針對「據訴,臺北市政府對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261地號等67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疑未詳予審酌案內公有土地高達近9成且私有土地僅1成之權屬分布狀態,未考量鄰地老舊公寓未納入更新單元範圍之妥適性,即率予核定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涉不當放棄主導都市更新,損及公產權益等情」乙案,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會議於本(8)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之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指出,系爭都更案已達法定同意門檻,且其自劃更新單元並未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開發,臺北市政府本於權責審核系爭都更案之更新單元,於法尚無違誤。至於是否將東北側鄰地納入系爭都更案範圍,該府已請實施者向鄰地不同意戶協調說明,並將提請該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討論。
至於國產署考量系爭都更案實施者已整合達成法定同意門檻,並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審,為避免爭議及增加成本,不主導辦理系爭都更案。惟因本案尚未擬訂權利變換計畫,該署允應積極參與協調,就共同負擔費用提列、權利價值估算及選配作業等之合理性,充分主張應有權利,以維護公產權益。
監察委員亦表示,系爭都更案鄰地大部分地主皆希望能納入系爭都更案,為使同街廓有意願加入者皆能參與,以發揮都更之完整性與最大效益,並彰顯公有土地參與都更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臺北市政府允宜窮盡努力,與鄰地不同意戶協調溝通,使系爭都更案與鄰地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達成理想的整合狀態。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明,系爭都更案公有土地面積占總面積比率高達近9成,允應有效應用,以促進臺北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且系爭都更案之周圍土地,同樣有使用強度低於法定強度、建物老舊窳陋密集、計畫道路未開闢且開放空間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之虞,且未符合都市應有機能之情形,故為增進公共利益,確保都市環境品質,臺北市政府對系爭都更案或類似都更案,除與鄰地不同意戶協調溝通外,亦宜考量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主動負起辦理都市更新之責任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