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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李復國測謊鑑定案件 行政院指示法務部就江國慶案、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及呂介閔被訴殺人案檢視有無瑕疵

  • 日期:107-02-21

監察院通過測謊鑑定違失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提供冤案當事人救濟管道。行政院函復監察院表示,法務部已於107年1月15日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視調查局前調查專員李復國就江國慶被訴性侵殺害女童案、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呂介閔被訴殺人案等案件之測謊鑑定程序有無瑕疵,並妥適辦理。
行政院表示,已確定判決之案件,倘有「事實認定錯誤」,可循再審制度以為救濟;倘屬「法律適用錯誤」,則可循非常上訴制度而為救濟。是以,李復國先生施測案件若確有鑑定錯誤之關鍵事證,足以構成聲請再審事由,可由個案依法聲請再審。此外,為促進發現真實,並避免冤獄,如有罪確定案件已經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而遭法院駁回,且符合「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之要件,亦可透過該審查機制請求救濟。
監察院相關測謊違失調查報告中指出,請行政院參考美國近來對司法鑑識技術之檢討及「無辜計畫」團體平反冤案之作法,以現行測謊技術重行檢視相關測謊報告,若有關鍵事證足以作為聲請再審事由,應提供冤案當事人救濟管道,以維護人民的權益及司法公信力。法務部為回應監察院要求,於106年6月13日函頒「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置「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提供冤案救濟管道。審查會成員除檢察官外,包含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律師及退休司法官等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人民亦得透過律師公會或人權團體提出請求,但多數民眾並未瞭解有此管道,因此監察院於106年12月26日於行政院巡察時呼籲,有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之救濟管道,應廣為周知,俾利冤案之平反。
本案源於104年10月間,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社團法人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向監察院陳情,認為司法機關測謊鑑定涉有違反人權情事。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法務部調查局李復國負責施作法官或檢察官囑託之測謊案件,其程序及判讀結果有諸多瑕疵,並於106年1月由王美玉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出調查報告。
其實,冤案絕非是單一個案,而是一連串系統性錯誤的表徵。以測謊鑑定而言,司法機關常在欠缺有力證據之情形下,仰賴鑑定人依其專業進行鑑定並判斷受測者有無說謊。然而若鑑定人為迎合偵查或審理方向,刻意忽視鑑定過程中受測人「未說謊」的反應,或未遵守測謊標準作業程序,甚至違反公認、普遍有效的鑑定技術,進而導引出錯誤的結論,極易造成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