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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涌誠委員辦公室澄清 依照舉重明輕之法理 以監察法第26條做為函詢之依據並無不妥

  • 日期:107-03-08

今(8)日聯合晚報A5版報導「高涌誠籲台大不要敬酒不吃吃罰酒」,高涌誠委員辦公室特別澄清表示:
1.高委員並非該案主查委員,而為共同調查委員之一。
2.高委員於接受採訪時,是以「敬酒及罰酒」做為輕重手段之比喻,認為依照舉重明輕之法理,監察調查處以監察法第26條做為函詢之依據並無不妥,該「敬酒及罰酒」之比喻並非針對台大,亦無威嚇台大之意思。
3.高涌誠委員辦公室再次重申,台大關於公務行政之部分亦屬監察權調查之範圍,直接發函予台大並無不妥。
4.正在調查中之案件,請各界尊重監察院職權之行使,無須妄加揣測調查之目的與結果,待調查完成自有調查報告供外界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