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103年間中央通訊社兩岸新聞中心記者郭玫蘭因疑涉共諜案,於案件偵查期間遭媒體大幅報導並公開其正面照片等,其後檢察官雖做出不起訴處分,卻已致郭玫蘭名譽、工作權、精神狀況等受到嚴重損害;102年間發生八里雙屍命案,檢方大動作搜索媽媽嘴咖啡店,經媒體報導渲染後,咖啡店負責人飽受流言、臆測所苦,雖終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至今生活仍大受影響,引起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對此事件之關注,並對司法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有無違背客觀性義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當對外發言等情事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指出,客觀性義務與偵查不公開原則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明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檢警調人員,均為公益代言人,應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利與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但檢警調刻意洩漏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利事證給媒體之情形仍時有所聞,易使閱聽人經由片面資訊揣測案情,形成輿論公審,亦損及無辜當事人名譽與人格。
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進一步指出,鑒於國內近期屢有刑事案件於司法偵查階段遭媒體大幅報導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利事證,縱嗣後受檢察署不起訴或起訴處分,均難期保全其名譽隱私或受公平審判之爭議;究相關司法人員偵辦案件有無恪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與「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要求?如何認定例外得公開案情資訊之情形?現行制度面及執行面有無疏漏之處?相關問題容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