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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對「蕭明岳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審程序疑涉違失」,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3-30

據媒體報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辦蕭明岳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因偵訊證人郭○委,疑似以誘導、利誘之不正方法,使其違背己意而為不利朋友蕭明岳之供述;蕭明岳雖自始至終堅稱清白,且律師亦為其主張歷審法院判決皆以共犯證詞為定罪之唯一依據,欠缺足夠的補強證據,但蕭明岳仍遭法院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引起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對此事件之關注,並對本案偵審程序所涉諸多違失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指出,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法治國原則之內涵包含偵審機關依法偵查、依法裁判;惟本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時是否以誘導、減刑利誘等不正方法訊問共犯以取得對蕭明岳不利之證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是否以共犯不利陳述作為認定蕭明岳有罪之唯一證據
?是否僅以共同被告歷次偵審所述互核虛實,即遽本於經驗法則與自由心證認定蕭明岳有罪?有無調查足夠之補強證據?數名共犯改稱蕭明岳未涉案,檢察署有無詳查他們涉犯偽證罪嫌?有無違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攸關法治國原則能否落實,及人民的憲法上權利能否獲得充分保障。
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進一步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明文,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庭公正公開審問,且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而本案中共犯證詞是否確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基礎?有無輔以如監聽譯文等各項補強證據?又卷內證據是否已足使法院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法官審理時有無不當喝斥被告令其心生畏懼之情形?審理程序之合法性似非無疑;除此之外,法務部對所屬檢察官以不正方法訊問被告之違法偵查行為,有無監督或考核機制?是否落實執行?又現行法制之規範是否完備?相關問題均有待進一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