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靜觀基金會接受臺南市政府委託辦理社福業務,惟遭檢舉有強迫所屬勞工回捐薪資,涉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等情一案,經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派查,由監察委員江綺雯、李月德、楊美鈴、包宗和進行調查,並於4月10日經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調查報告,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並促請衛福部及勞動部督促地方政府改善居服員勞動條件之查核機制。
監委指出,本案係王定宇立委向監察院舉發,經監察院調閱相關卷證,並約詢衛福部、勞動部、臺南市社會局與臺南市勞工局後,認定臺南市政府有以下五項違失,予以提案糾正:
一、臺南市政府102年至104年委託靜觀基金會辦理居家照顧服務業務,原僱用於該基金會之居家照顧服務員於106年7月間提起勞資爭議調處,要求返還渠等在服務期間被要求回捐之延長工時工資額加給款項(加班費),該府勞工局針對此項勞資爭議,竟昧於已有違法事證,既未善盡查察勞資調解爭議事項,反而認定勞資爭議事證不明確而不予論處,理由是該基金會102年7月7日第1屆第1次勞資會議紀錄附帶決議載有:「基金會核發之加班費各自採自願回捐,無強制性。」之內容,並有勞工親簽之捐款明細可資為證,此外,在未深入調查重要爭點,僅以該基金會未備置居家照顧服務員之出勤紀錄,逕以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處以罰鍰結案,核有嚴重違失。
二、臺南市政府身為勞務採購案之委辦機關,對於受託的民間單位靜觀基金會違反勞基法一事,顯未善盡政府應有職責,確實督促其落實保障勞工最低勞動條件之規定,放任該基金會眾多違法事項,如未依法定標準給予居服員延長工時工資額加給、要求居服員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未依規定給予加倍工資(或給予補休)、要求居服員例假日仍出勤,甚至於解除勞僱契約時未依規定給予預告工資等違法情事。在已有眾多扼傷勞工權益之客觀事證下,臺南市政府仍未能本於保障本案受僱勞工基本權益之責任,放任靜觀基金會違法剝削居服員權益,怠於查察執法,核有重大違失。
三、靜觀基金會雖與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25位勞工達成和解,惟其效力並未及於所有61位經解除勞動契約之勞工。依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5日勞資3字第0980125920號函文要旨,臺南市政府仍負有積極查處督促資方履行法定強制規定之義務,卻未見該府積極督促該基金會,支付未參加調解勞工之法定應得之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核有違失。
四、臺南市政府委託靜觀基金會辦理102~104年居家照顧服務業務及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照護網服務,後者之契約內容,該府明知所訂相關勞工權益保障條款,不適用於該案居服員,卻未修正調整補充相關內容以符實需,而逕付訂約;另,前者居家服務業務的契約內容,雖已定明資方應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卻未善盡職責確實查核,以致該基金會多年來,未依法定標準計算工時給予延長工時工資額加給(加班費),除使所屬居服員超時工作,還要求居服員回捐部分加班費予該基金會等。委託期間臺南市政府雖訂有實施查核計畫,惟查核作業徒具形式,致未發現該基金會前揭違法行為,核有重大違失。
五、臺南市政府未依公益勸募條例等相關規定,積極查察妥適處理靜觀基金會要求所屬居服員回捐部分加班費之違法行為,此外,在該基金會函報該府的年度決算資料中,應發現、能發現而未發現前揭違法行為,致令該基金會此項違法行為持續長達3年之久,嚴重損及該基金會所屬居服員權益,核有違失。
另,本案有關要求薪資回捐之爭議,監察院亦向勞動部調取社福機構違反勞基法之查核情形,經該部提供其於103至105年針對社會福利機構中之108家養護機構勞動條件的專案檢查結果,主要違反勞基法前3名為: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計30件、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計17件及第39條(假日工資未給付或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計13件,整體違法比例逾3成。另外,105年5月17日至106年10月12日期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相關社會福利機構申訴案計246件,檢查結果發現違反勞基法計68件,其中違反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計有5件。前揭社會福利機構違反勞基法情節,與本案靜觀基金會所涉違法情事類似。
江綺雯委員慎重指出,居家服務係為協助生活自理能力缺損失智與失能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能在家中獲得適當之照顧,以紓解家庭照顧壓力,而居服員乃是居家服務輸送最重要的第一線工作人力,攸關我國長期照顧服務,尤其是當前的長照2.0推動順利與否,影響至鉅。但從本件靜觀基金違反勞基法案中,並未見地方勞動及社政主管機關建立緊密的聯合查察機制,以保障居服員應有的勞動權益。因此,為順利推動長期照顧10年計畫2.0之際,4位監委要求衛福部及勞動部應督促地方政府改善查核機制,嚴加查察,以避免第一線服務的勞工朋友,再遭遇超時工作、未足額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加給及被剝削薪資等違法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