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據訴及報導: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於106年6月發生炊場鍋爐疑似遭雷擊,致輸油管線破裂,重油外洩污染鄰近稻田,該監因請不到收割機及農機業者不願助割,遂動員收容人以手工割稻,2人一組腰繫鐵鍊防逃等情」一案,監察院於本(11)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之調查報告及提案糾正雲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高鳳仙說,深入調查發現,雲林監獄儲放供鍋爐燃油使用的重油高達1萬4千公升,卻長期疏於檢修油槽管線,且未依法設置防溢堤,致102年1月19日與106年6月4日兩度發生重油外洩合計5.42公秉,造成鄰近農田及排水路污染,兩次漏油事件之罰鍰、整治及賠償共損失新臺幣1,000萬餘元,且違法動員收容人協助清污及割稻;法務部矯正署未確實評估該監於102年事件後所提「貫流鍋爐設備更新工程」、「油脂截油槽增建工程」、「炊場鍋爐天然氣設備工程」等改善方案補助經費之必要性,草率駁回其中兩項治本之重大工程,難辭督導不周之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對於雲林監獄102年事件未依法裁罰且未依法保存裁罰公文資料。故對上開機關予以提案糾正。
高鳳仙表示,雲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違失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 雲林監獄供鍋爐燃油使用之油槽建置於75年間,儲放重油高達1萬4千公升,卻長期疏於檢修油槽管線,且未依法設置防溢堤,致102年1月19日地下油槽溢漏重油0.6公秉沿排水路徑排放至埤麻大排,經雲林縣環保局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支出整治經費5萬4,731元後,雖提出「貫流鍋爐設備更新工程」、「油脂截油槽增建工程」、「炊場鍋爐天然氣設備工程」等改善方案請矯正署補助經費2千餘萬元,矯正署卻草率駁回其中兩項治本之重大工程,僅核定補助鍋爐設備更新費用45萬元,該監嗣後仍未全面檢修油槽管線等設備,致106年6月4日又發生屋頂油槽的油位控制器故障致重油外洩4.82公秉,造成鄰近農田及排水路污染,經雲林縣環保局及消防局以該監未依限通報、未依法設置防溢堤、未依法設置便於主管機關採樣檢查之設施等事由共處26萬9千元罰鍰,並支出整治農田損失補償費980萬2,356元,該監因兩次漏油事件共損失1,000萬餘元,矯正署及雲林監獄均有嚴重疏失。該署允應通盤瞭解各矯正機關實際狀況及需求,研議逐步規劃改用天然氣之可行性,並嚴促各矯正機關檢討現行油槽設施及維護管理問題,避免再生燃油外洩污染環境事件。
二、 106年漏油事件並無證據顯示係天災或事變所致,故不符監獄行刑法第25條第2項「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衛工作時,得令受刑人分任工作」之規定,且清除重油污染及割除污染稻子工作應由環保專業人員為之,能否認為係同法第27條所定之打掃煮飯看護等監獄經理事務,實有疑義。該監卻簽請典獄長核准依該法第25條規定遴選收容人38名合計182人次協助清除油污及割除污染稻作,於法不合,且受刑人每日作業6至8小時,有人工作長達14天,遭致損害受刑人健康及權益之質疑,核有明確違失。
三、 雲林縣環保局於雲林監獄102年重油外洩事件裁罰時,草率認定該監無水污染防治法之適用,而未給予雲林監獄處分,遲至106年事件發生後始函請環保署函釋該監有水污染防治法之適用,對該監以未依限通報、未依法設置防溢堤事由依水污法規定處以2萬8千元、2萬元罰鍰,該局對於102年事件未依水污法規定裁罰,即有違失。再者,該局對於該監102年事件雖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以罰鍰,卻稱公文之承辦人員已離職故查無任何裁罰資料,其未依法保存裁罰公文資料,亦有違失。
此外,高鳳仙調查發現,現行貯油場之相關管制規定,僅及於地上貯油槽,未包含地下貯油槽,而環保署對於地下貯油槽雖定有地下儲槽管理辦法,惟管制物質卻未包含「重油」,且貯油場相關法令未課予事業應事前通報之義務,恐無從防患未然,認為相關法令未臻完備,易滋執法疑義,故調查報告要求環保署一併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