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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陳師孟對「臺北市士林區住六之六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案,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4-1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通過「臺北市士林區住六之六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法案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6號判決駁回臺北市政府上訴確定,惟該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36次會議疑違法要求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相關作業,是否涉有違失情事,監察委員陳師孟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陳師孟進一步指出,本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府屬「判斷出於恣意濫用而違法」駁回該府上訴確定在案,惟該府於103年3月26日召開該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36次會議,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6號判決撤銷「住六之六土石方量變更内容對照表」處分案,決議:「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請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相關作業。」,然本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並無任何「請開發單位辧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相關作業」之理由,惟該府仍枉顧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其環評案通過之判決,其決議之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之嫌,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並有縱容開發單位違法濫用之虞。又本案實際挖填之土方量,應予徹底調查,並提出第三方公正土方測量報告。
本案相關開發工程攸關環境生態保護、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及當地居民之權益至鉅,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究有無涉違失情事?相關問題將進一步查明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