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新聞處於107年4月30日新聞稿指稱:「4名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前縣府時期政務官…且皆已離開桃園市政府」、「1名負責業務已超過3年,超過3年懲處權」、「2名基層人員因情節輕微或未實際未經手業務外,其餘包括時任工務局代理局長郭振寰等9人業已懲處」等語。
新屋大火案的調查監委高鳳仙表示,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新屋鄉公所放任發生火災之大型違建非法存在於農地時間長達20年之久,期間做為「亞洲保齡球館」、「新亞洲游泳池」、「佳宜音樂餐坊」、「電動玩具店」等各式不符合法規用途,桃園縣府及新屋鄉公所歷來對違建未能切實進行查報、稽查,並勒令拆除,甚至於103年間查報本案建違時,縣府及鄉公所承辦人員均將違建類別錯誤登載,經檢方以涉犯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但新屋大火案發生後,桃園市政府雖曾議處9名人員,但僅將拆除科約僱人員記過1次,其他人僅給予申誡或書面警告等非常輕微處分。
高鳳仙說,監察院106年10月5日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就新屋大火案詳列城鄉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共16名失職人員已詳列其違失情節,請桃園市政府重新檢討議處相關人員。但市府竟仍對7人不為議處,並維持9人之原處分(1名約僱人員記過1次、1名技士申誡2次、5名申誡一次、2名書面警告1次。沒有1人因本糾正案而給予處分或加重處分,顯然不適當。
高鳳仙認為,桃園市政府對於當時之城鄉局科長、工務局科長、農業局科長、新屋鄉公所課長共5人均僅申誡1次,對於當時之工務局代理局長及工務局科長均僅書面警告1次,是否過輕,應該再加以檢討。對於當時未依法裁罰核定決行之城鄉局技正以「相關裁罰案件應由業務科負責,非核稿人員責任」為由不予懲處,對於明知坐落農地違章建物無法輔導卻要求其他局處輔導致遲延拆除而發生火遭之農發局課長以「審酌工作排程及處理量能,尚無延遲之情事」為由不予議處,亦應再加檢討。
高鳳仙指出,新屋大火案所造成之嚴重傷亡及違失情節十分嚴重,希望市府能重新檢討並追究相關人員的違失責任給予適當議處,才能杜絕類似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