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王美玉、蔡培村指出,文化部推動的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經審計部審核意見認為多是掛著藝文形象的複合式商場,產業聚落成為大賣場,排擠原先提供展演創作空間之初衷,且部分園區文創業者進駐數偏低。雖然文化部致力改善,惟目前仍有諸多缺失,包括未能確實掌握園區營運團隊招商內容、未能建立進駐租金差異化機制、未能深化執行文創扶植及培育工作。
針對「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查有營運屢遭質疑過於商業化及文創業者進駐偏低,且所設置之諮詢暨審議會未能適時運作等情」案件,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10)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蔡培村提出之調查報告,促請文化部檢討改進。
2位委員調查發現文化部推動五大文創產業園區仍有下列缺失,應予檢討改進如下:
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諮詢暨審議會自103年3月設置成立以來,文化部以無跨園區之政策規劃與諮詢需求為由,未曾召開相關會議;該諮詢暨審議會目前雖以彈性作法發揮諮詢功能,不再侷限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文化部允宜研修「文化部所屬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諮詢暨審議會設置要點」規定,俾落實諮詢暨審議功能,以符實需。
二、目前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經營模式都把它當成B to C,淪為只是攤位,尤其臺中、嘉義、臺南、花蓮等園區,主要空間不外乎展場、賣場、工藝體驗(DIY)等,功能重複性高,且欠缺地方文化特色元素。顯見文化部未確實開發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文化底蘊,加值應用地方文化元素,致各園區發展欠缺特色,自明性、辨識度不佳,且產值下滑,難以符合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設置意旨。
三、文化部於104年7月函送立法院之「文化部主管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檢討報告」,雖曾引用英國伯明罕珠寶特區藉由其豐富歷史背景及具特殊性的產業,逐漸發展為數一數二的文創聚落之案例,而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係利用臺灣菸酒公賣局舊酒廠及倉庫群等閒置空間規劃而成,本為工業遺址修復再利用,卻未能發揮古蹟、歷史建築之場域特色,型塑文化地景、營造建築美學,促使文化美學向下扎根,進而達到帶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目標,應予檢討改進。
四、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年營業額下降,且我國的文創產業外銷收入自2011年創下高峰後即呈現衰退趨勢,外銷成績亦遠遜於鄰國。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均位處精華區,卻未能善用地理位置優勢,創造文創產業聚集效應,執行成效不佳;且對於培育文創人才欠缺規劃引導,亦未能達到扶植文創產業之功能。
五、文化部以「打造國家隊,行銷臺灣文化品牌」為政策推動重點,卻欠缺統合機制。行政院雖將文化創意產業列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主要發展計畫之一,惟並未建立統合機制,各相關部會資源未能相互支援運用,恐難達到以國家團隊力量推動協助文創產業發展之政策目標。
六、花蓮園區已於105年4月全區開放營運,惟該園區第14及28棟建築物迄未取得使用執照,除與建築法規定未合,並衍生安全疑慮,應儘速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