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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對繼承土地登記及買賣涉嫌偽造文書不起訴處分案,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5-31

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對於陳情人為繼承父親之土地委託兄長辦理繼承登記,再由其兄長委託代書辦理應繼分18人公同共有繼承。嗣陳情人之兄長擅自主張引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欲消滅公同共有而成為單獨所有,未經陳情人同意即擅自將繼承土地出賣予第三人。陳情人發現後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陳情人認有違反經驗法則及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意旨。究檢察機關及相關司法人員是否涉有違失情事,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進一步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本案承辦檢察官及相關司法人員對於陳情人指訴之相關事證,有無詳加調查?不起訴及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有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均將深入瞭解。
本案繼承土地事件不僅攸關陳情人合法之繼承權益,且對於檢察機關偵查案件有無違反刑事訴訟之相關法令,肇致損害人民權益情事?相關問題將進一步查明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