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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電廠辦理發電機組空污防治設備工程,未能確實監督施工廠商,肇致引燃火災,且該廠歷年生煤用量約1,800萬噸,上開工程施工期間生煤用量自然減少10%,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許可其生煤用量1,600萬噸,對空污改善並無實益,監察院促請檢討改善

  • 日期:107-06-06

針對台中電廠近來發電機組事故頻傳,106年9月21日該廠進行1號機空氣污染(下稱空污)改善工程時,不慎引起火災;另近來空氣污染嚴重,以燃煤為主之台中電廠成為顯著目標,該廠對於臺中市政府公布「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關於生效起4年內,須減少生煤使用量40%等相關規定之因應等情乙案,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於本(6)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指出,台電公司為改善台中電廠1號機空污防治設備,拆除既有1號機排煙脫硫設備(FGD)吸收塔頂部時,疏於注意除霧器(聚丙烯PP材質)之易燃特性,監督承商依規定一片片拆除吊離,致承商便宜行事,逕採直接吊離方式施工,因防火布無法完全遮蓋,切割火花掉至除霧器而引燃火災,顯有違失。
監察委員調查後亦發現,台中電廠10部燃煤汽力機組,80~95年間陸續商轉,基載用,供應國內約20%用電,是臺中市最大固定污染源,歷年空污減排成效有限,經濟部102年7月雖核准「台中發電廠既有機組空污改善工程計畫」,卻遲至106年起分4年更新#1~#4號機鍋爐、除塵及脫硫設備,空污改善期程緩慢,致地方政府除要求其降載救空污外,自治條例並規定自該自治條例公布4年內生煤使用量應減少40%,惟其核准至109年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600萬噸(減幅24%)之規定,對照以往生煤年用量約1,800萬噸(許可量2,100萬噸),扣除施工期間年減用煤量10%之1,620萬噸,二者相去不遠,所稱刪減生煤用量24%,其實際用量僅減20萬噸許,約1.11%,對空污改善並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