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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駁回案件未依法調查事證 監察院請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 日期:107-06-14

針對「陳訴人因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該法院以其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以刑事裁定將其緩刑宣告撤銷。陳訴人不服提出抗告,然臺灣高等法院卻未詳查送達期日,認定抗告逾期而駁回聲請。」一案,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於13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委員之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蔡崇義調查發現,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之刑事裁定有3項錯誤:1.法院認定之原審裁定送達日期有誤。2.法院認定之補充送達受僱人為陳訴人之配偶,並非社區管理員。3.法院漏未調查補充送達受僱人實際收受裁定之日期。因此,監察院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調查報告並指出,基於人權保障之立場,拘束人身自由之刑事裁判救濟期間理應較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救濟期間為長,然現行刑事訴訟提起救濟之時間(上訴期間10日、抗告期間5日)僅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上訴期間20日、抗告期間10日)的一半,顯然過短。因此,司法院允宜考量文書送達方式之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以為因應。修法之前,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加強全民對審級救濟不變期間之法治教育,並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律師公會加強宣導。
監察委員蔡崇義藉由此案提出呼籲,一般民眾應注意隨時和社區管理員及警衛室保持聯繫,若有法院送達文書,應立即通知住戶領取,否則影響上訴、抗告等審級救濟權利。另提醒民眾,各地方法院均設有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甚至可以輔導人民辦理訴訟、上訴、報到、遞狀、訴訟扶助等事項,而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地律師公會之法律服務處,亦能發揮為民服務功能,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民眾接獲法院相關文件可以前往諮詢,避免影響自身訴訟權利。